第二章 收入第一节 税收 一、税种税率
(一)工商税
清末,工商税主要有5种:山海税、斗税、烟酒木税、印花税、工商业税。
征收标准为:
山海税税目108种。以百斤为单位各税征银为:芝麻、花蘑 1.5钱;线麻2.5钱;豆油、海菜、蓝靛、栗子、木耳2钱;冻蘑、海参4钱;榆蘑3钱;杂鱼 4分;蟹肉1钱。以斤为单位各锐征银为:玉兰片、大海米、鱼翅2分;口蘑6分;小海米6厘;干鲜姜7厘。以销售额“吊”为单位各税征银为:鹿茸1分2厘;狐狸皮、貂皮1分5厘;牛、驴、马、鹿皮5厘;虎骨2分;茶叶、鲜桃、杏、柿子、松籽、苹果、香蕉等1分。山鸡每只征银4厘5分。
斗税税目23种,分上、中、下三等,均由买方付税。其中上等粮 4种:小麦、油麦、江米、粳米,每百石征正税32吊 600文;中等粮12种:米、豆类、线麻籽、苏子等,每百石征正税22吊400文;下等粮7种,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玉米、稗子、大麻籽,每百石征正税12吊600文。除正税外,还有附加税、税底钱、税票费。3种附加税费按正税的10%收取。
烟、酒、木税。1910年(宣统二年),以银 1两兑换官贴3吊300文的比率,计征税率为:黄烟,每百斤征正税 3吊200文,票钱100文,底钱26文;杂烟,每卖价10吊征正税1吊,票钱100文,底钱20文;高粱酒,每百斤征正税银 1两4钱,票钱100文,底钱26文;杂酒、木材,每卖价10吊征正税1吊,票钱100文,底钱26文。
印花税,凡有关钱财的各种契约、账簿、证券等都要贴印花,税额各为:发货票,票额10元以上者贴1分;各种账簿,每年每本贴2分;保险证书、借据、商店或公司的契约,各种保证书等,按金额贴花:10元以上100元以下贴 2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贴4分,500以上1 000元以下者贴2角,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者贴5角,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者贴1元,5万元以上者贴1元5角。
工商业税,由商会对各商铺征收,按营业额抽税1%,上缴税捐分局。
民国初期,重新划分税目税种,统一税制,将赋税按税源分为国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和地方公益税3类。
绥芬河开征的国税种目计25种。卖钱营业税,税率为销售额的2%,按各商家卖钱账目征收;木炭税,抽取卖价的 10%,对卖主征收;牲畜税,抽取卖价的5%,对买主征收;屠宰税,牛每头抽税1元,猪每口抽税 3角,羊每头抽税2角,对屠宰者征收;粮石出产税,抽取卖价的2%,对卖主征收;粮石销场税抽取卖价的2%,对买主征收;斗税,小麦每石 2角,元豆每石1角4分,红豆每石3分,对买主征收;盐税,白盐每100斤征税6角,普通盐每100斤征税 4角,对贩卖者征收;煤税,按卖价的5%征收;煤斤统税,每吨征收 1角,以上各税均对卖主征收;木耳税,每100斤征收 2元9角,元蘑税每100斤征收5角8分;鹿茸税,征收卖价的20%;山参税征收卖价的10%,均对买主征收;豆油税,每100斤征收2角9分,对油房经营者征收;棉花税,按卖价征收3%,对棉花贩卖店征收;木税,按卖价征收 10%,木植税,按卖价征8%,上两税对买卖双方各征一半;山税按卖价征6%,对卖主征收;白酒税,每10°斤征收 1元4角;白酒费,每100斤征收6 角,对酿造者征收;黄烟税,由税务监督署规定收10%;黄烟费,按卖价收12%;杂鱼税,每100斤征收5角8分,同前税对买主征收;进口税,按卖价每100元征收7元7角;出口税,按卖价征收5%,对输出者征收。
地方税目及税率有:粮捐,按卖价征2%,由买主纳付;营业附加捐征卖出额的1%;出口捐按市价征 1~2%;木耳捐征卖价的2%,由买主纳付;铺捐,按各商店每月等级纳付;店捐,每月每家征4~5角;屠宰捐,猪、羊每1头征3角,由卖主纳付;妓捐,每月每人征 2元;车捐,对车主每月每辆征2角5分;木捐,按卖价3%征收,由卖主纳付;黄烟捐、元蘑捐、线麻捐,按卖价征2%,由买主纳付;车牌捐,两套以上的马车每辆征1元5角,1套的每辆征1元;道捐,马路捐,赴绥芬河马车每辆分别征4角、6角,由车主纳付;此外还有瓜捐、附户捐、烧锅捐、卫生费、罚金等。
地方公益税是用征税的办法就地筹集资金,兴办公益事业。有营业执照费、房地捐、酒精捐、俱乐部戏曲捐、桥验费、房租及其它杂费等,各税捐费等均以大洋完纳。
1923年,绥宁镇守使张宗昌开征鸦片税,并向赌场抽红。鸦片税每斤 2元,赌局抽红每日50元。1924年,张宗昌调走后,所收税目废止。
1932年 1月,东北抗E1救国军进驻绥芬河期间,为筹集军饷,该部除接收原有税捐局及各分卡外,并新定税制税率,开放烟赌禁令。主要税目税率有:会局,每百元赌资征5~6元不等营业税,每13卖款中纳税1/4;烧酒捐,每百元征税2元7分;粮石税,每卖粮10元征 5角4分,如向国外运输,加征输出税2角;屠宰税,每屠1头猪征税3角;卫生税,每 1户月收3角;艺妓税,每1人月征2元5角;等等。1933年1月以上税制废止。
沦陷后,伪政府颁行新税法。
营业捐:年税,资本 5万元以上300元,3万元以上150元,1.5万元以上120元,1万元以上80元,0.6万元以上60元,0.4万元以上40元,0.25万元以上36元,0.15万元以上24元,500 元以上16元,由营业主缴纳。
房地捐:年税,其中房产捐按产值(估算)1%收税,地皮捐按产值(估算)0.5%收税,由房地产主缴纳。
铺捐:月税,按等级征收,在1角5分4厘至5元之间,由营业主缴纳。
裕宁公司年捐400元。
屠捐:随时税,大牛3元2角5分/头,中牛2元1角5分/头,小牛1元2角/头;大猪2元7角5分/头,中猪1元4角/头,小猪7角5分/头;大羊1元/只,中羊7角/只,羔羊4角/只,由屠户缴纳。
卸地酒精捐:随时税,酒精,1角/布度;白酒,5分/布度,由卖者纳税。
戏捐:随时税,5分/每票价1元,由俱乐部缴纳。
运绥芬河牲畜肉料皮革检验捐:随时税,肉2至4角/每普特,皮张8分至5角/张,由货主缴纳。
妓院:月税,1元6角/人,由妓院缴纳。
店捐:月税,1角4分4厘至3角8分8 厘不等,由店主缴纳。
车牌捐:年税,1元/1套,2元/2套,4元/3至4套,6元/5套以上,由车主缴纳。
车捐:随时税,1角9分2厘/辆,由营运车主缴纳。
马车捐:随时税,每辆每次4角,由车户缴纳。
商会年捐:307元6角9分。
道捐:年税,每辆营运车收3角零8厘,由车户缴纳。
瓜捐:随时税,每担收1角,由贩卖者缴纳。
卫生捐:月日税,脚车(营运)每辆月收1元;商号每月每人收 1角;住户每人月收8分;摊床每个收4角或2角5分;宰牛1头收1元5角,猪羊各收8角;旅客每人每天收5分。
1936年,税目税率为:
营业附加捐:季捐,征营业税额的50%。
矿业附加捐:随时捐,征本税额的25%。
木材附加捐:随时捐,征本税额的25~60%。
地税附加捐:年税,每垧征4角5分。
房捐:季捐,实值的3%。
店捐:月税,每旅客征2分。
妓捐:月税,每旅客征2分。
不动产捐:随时捐,产值的0.3%。
屠宰捐:随时捐,7%。
观览捐:随时捐,7角至1元不等。
粮捐:随时捐,本税的50%。
游兴捐:随时捐,5%。
房屋出租捐:年税,1元8角至2元。
学生授业捐:随时税,每人6元。
各种手续费:27种,2角至5角不等。
街村费:按支出摊派。
自卫团费:随时费,按支出摊派。
街屯办公费:随时费,按支出摊派。
修缮费:随时费,按支出摊派。
学校修缮费:随时费,按支出摊派。
卫生费:随时费,按支出摊派。
营业所得税:征所得额的0.5~52%。
至1944年,“国税”达34种。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所得税10种。当地地方税7种。
1945年8月后,税制中断。
1947年解放初,税收有:酒税,对烧酒、啤酒、杂酒征卖钱额的23%;烟叶,征20~30%;木材征5%;屠宰大牲畜征10%,1948年2月降为5%;买卖大牡畜(马、牛、骡、驴、猪、羊)征5%,1948年 2月降为4%。对工商业除按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外,对其利润所得依差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1948年后,执行《东北解放区货物产销税暂行条例》,并于1949年 2月对原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计15个税目,29个税率,最高税率(迷信品、化妆品、酒类)为100%,最低税率(日用品)为3%。营业税率以行业等级从1.5%至10%不等。工商所得税于1949年8月统一规定为依资产及所得估价课征,国营企业起征点为所得额 1亿(东北流动卷)元,10亿元以下者征5%,超额部分征10%。私营工业所得1千万元至7亿元者依累进税征3—17%;私营商业所得额 4百万元至5亿元者,依累进税率征5—27%。
1950年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行业消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9个税种。
同年 7月,调整税级,简化货物税税目并降低部分货物的税率,调整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存款利息税、非机动车使用牌照税的税率。1951年,又开征棉纱统销税。1953年 1月,进一步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文化娱乐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修改后工商税计12种,为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8年,东宁县绥芬河税务所收征工商税、所得税、屠宰税、自行车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契税、个体交易税等几种。
1973年,简化税制。将原108个税目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只有不同税率16个。此后,国家工商税共有 9种,即工商税、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关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再加征工商所得税。当地仅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79年 1月停征)、契税、农业税和海关征收的关税,各税种均执行统一税率。
1980年,绥芬河市地方产业、产品及生猪税率是:机械工业5%,农机工业3%,制菜工业5%,橡胶工业18%,建材工业(砖)10%,森林采伐工业 10%,纺织印染工业18%,玻璃制品15%,印刷工业5%,啤酒40%,白酒60%,维多思果汁10%,糕点5%,木器制品的5%,交通工业3%,烟业40%,生猪3%。
1983年实行“利改税”。改革后税种增加。到1988年开征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产品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能源基金、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建筑税、增值税、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个体户所得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收入调节税、出口产品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宴席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1983年—1988年绥芬河市各税开征情况表 表12—1—①
表12—1—②
说明:①至1988年改称车船使用税。
②1984年前为工商所得税。
③前为工商税。
(二)农业税
1909年(宣统元年)以前,旗人免征地税。平民土地征税分纳粮、纳米两种,后纳米地每纳米1石折银1两。
1910年(宣统二年),改税率:上等纳粮地每垧纳银1分5厘,纳米地3分3厘;中等纳粮地每垧纳银1分,纳米地2分2厘;下等纳粮地每垧纳银5厘,纳米地 1分1厘;新开纳粮地每垧纳银8厘,纳米地1分4厘4 毫;纳粮地每垧附加夫役费(丁银)1钱9分6厘3毫,纳米地不纳丁银。地税为大租,另再征地税的1/10为小租。大租归国库,小租做地方经费。农业税纳税人是阜宁屯垦公司。个体农民皆为公司佃户。公司将税捐分摊于地租中,佃户成为间接纳税人。地租垧年收小洋4元4角。
民国初期,开征垧捐,每垧征 1元9角9分。由地主交纳。1924年,张宗昌开征土地税,每垧5元,1926年废止。
1928年,垧捐税率改为1元9角9分;1930年,降为吉洋1元2角;1932年降为吉洋8角。1933年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开征农业税,每垧1.20元;遗地租,每垧 2.308元、3.846元、7.692元不等;垧捐(年税),每垧1元6角1分4厘;还有房园租。1936年征土地税,每垧年缴300元。
1947年牡丹江省规定:“公粮之征收……可按土地好坏等级,平均产量实行民主评议,公平合理负担之,征收率为20%(包括省征公粮5%在内)。”同时,附征公草:“以征粮 5斤征草1斤”比率征收。征公粮,新开荒地,因天灾减产及贫苦户、烈军属,可酌量减免。
1953年前,农业税以公粮形式缴纳。从1954年起,农业税收执行按率计征、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实行利率、常产产量、收购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不变的办法,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纳税按土地等级计算常年产量,以生产队为纳税结算单位。1961年后,农业税实行以粮顶交,以款结算。
1975年建市后,以土地好坏划分等级,以中等地的平均年产做为确定常年产量的依据,以实产数与常年产量相比较确定灾情。规定玉米为主粮,其它作物按比价与主粮折算。灾年户入粮谷人均在规定量以下者免征,超过免征点均按统一税率11%计征。另加征15%的农业税附加,由地方支配使用。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户结算农业税。1984年后除缴纳粮食外,可交现金。
1987年4月,农村开征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3元,农民减半。
1988年,开征农村特产税,当地仅征木耳和果品,税率5%;人参,税率7%;鱼,税率 10%。均对经营者征收。
二、总收入
1921年,地方税收人大洋4.6万元;1930年3.9万元;1931年3.3万元;1932年2.4万元。50年代,年税额在4至7万元之间,企业上缴税额以啤酒厂为最,外运公司次之,邮电部门又次之。到1968年建区前,年税额在10至15万元之间。1968年后,年税额在20万元上下。随着农业管理水平提高,农业税逐渐增长。1971年,征收粮102.5吨,折合税款1.45万元。
1976年,工商税收41万元,农业税收2.3万元,总额为43.3万元,全民人均25.94元。
至1988年,工商税收636.7万元,农业税4.4万元,总额641.1万元,全民人均266元,为人均国民收入额(2 159元)的12.3%。纳税人以企业为主,逐步扩大到个人纳税。
绥芬河市历年税收明细表 表12—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