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市管理
第二节 集市管理
民国时期,市政公所开辟市场,设置床位,为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
沦陷时期,经营范围受《商品统制法》的约束。大米等物资不准上市。
解放后,国家鼓励集市贸易,买卖自由。
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关闭集市贸易,“黑市”悄然诞生,一是城里人下乡交易,二是农民进城入户或到火车站、火车上交易。
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组织集市贸易的指示》和《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中关于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的补充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恢复集市贸易。经营品种限于非国家统购统销物资。蛋禽等农副产品,须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才能持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证明入市。倒卖商品以投机倒把罪惩治。
开集时间:农忙季节只开早集,冬季开日集。入市经营者,须交管理费和卫生费,约 5分至1角之间。
1966年至1976年,集市贸易主要是蔬菜,货源时断时续。一时由蔬菜商店统购统销,一时又允许社员上市出售。
1977年,市场改1日集为7日集,取缔车站、商店门前等处“黑市”,春、夏、秋三季增设早菜市。对上市对象、品种、价格等严格限制。同年,处理投机倒把案件7起,其中长途贩运1起,抬高物价、自产自销1起,到农村采购高价猪 3起,倒卖“国家重要物资”2起。累计“违法”所得金额1万余元,收缴罚没款795元。
1978年,处理投机倒把违法案25起,罚没金额4 000余元。1980年,处理投机倒把案5起。集期恢复日集,上市人数由2季度末的每日100—400人次逐渐上升到4季度的500—800人次。
1981年,财政投资1.12万元,在兴隆路北端,建成一处燕尾式棚顶综合市场,64延长米,内设80个固定货位。市场建成使用后,流动服务售货车被取缔。
1982年初,市工商局、公安局联合公布《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通告》,对集体企业、城镇无业人员和有条件的长途贩运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规定除瓜籽、冰棍外,其余商品都进入市场交易。取缔“黑市”。收费管理从严,悬证经营。对无证贩卖工业品和从商店套购商品再到集市提价出售的,随时予以制止查处。全年查处经济案件32起,收缴罚没款1.9万元。
1983年,市财政投资5.7万元,在市中心建“山城市场”。建筑面积1 250平方米,使用面积432平方米;钢梁结构,水泥底座,彩色透明玻璃钢瓦顶,四周围以栅栏,内设4列营业线,180个货位。入市商贩约80家,每天早3时30分开市,午后19时收市,周末开夜市。山城市场开业后,兴隆路市场拆除。
山城市场开业后工商部门进行“划行归类”、“定点定位”,“悬证经营”、“明码标价”、“取缔无证经营和场外黑市”等规范管理。组织商贩到山东、沈阳、大连、哈尔滨、牡丹江、东宁等地贩运各种蔬菜入市,弥补了国营商业的不足。同时组织菜农将地产甘蓝、芹菜等销往外地。
同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6起,收缴罚没款1.2万元,查处一般违章案件10起,没收非法所得351元。
1984年,集市贸易已成为拥有多种经济成分交叉进行的商品交易市场;牡丹江、东宁、密山、穆棱、宁安、丹东、吉林、辽宁等省市的贩运商户运来水产品,工业小商品和各类物资20余种(计 150余吨);市场内建有批发处,方便了零售商贩的交易。同年,市工商局收取摊位管理费3 500元。
1985年,国家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减少统购派购任务,放开猪肉等统购品市场。同年,市工商局收取摊位管理费7 000元。
1986年,市工商部门加强市场划行归类、防尘防腐等规范化管理,清理取缔 9名市场外经营者,为13户无证经营者补办营业执照。同年,市工商局查处 2起出售伪劣商品案,没收赃款500余元;处理注水白条鸡30余斤,查处 1起利用不标准衡器(秤)克扣群众的行为,没收2件不合计量标准的衡器,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1987年,工商部门会同物价、计量、公安等部门清理整顿市场秩序,检查物价;全年查出无证经营13户,场外交易 7起,不服从管理10起, 卫生不合格13起; 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假“西凤”酒5 000瓶,超期罐头4 952瓶,倒卖国家重要生产资料汽车、木材、钢材等近30起。同年,山城市场有证商贩65户,从业人员73人,其中外来商贩和长途贩运户35户。同时,吸收13户农村蔬菜专业户入市直销(此前由蔬菜公司按合同收购,完成任务后始能自销)。对农民进城卖菜给予安排货位等照顾,并对困难户减收管理费。市场销售旺季时,因货位不够,再次出现地摊货位,并因延至两侧街道而引起环卫和交通部门干预。
1988年,山城市场有持照经营户81户、临时执照户37户,因放宽经营范围,有60多户商贩多项经营。为给外来商贩创造条件,允许一次性经营,并对残疾人和困难户免收管理费;市场货位增至 208个,其中工业品48个,生肉类18个。夏秋两季,因市场内货位不足,有80余户在场外路边设摊,形成与山城市场相联结的蔬菜市场。到同年,因管理不善,持续 5年的早市和周末夜市于8月关闭。
同年,在市场内清理出15个无证经营户、19起场外交易户,处以罚款;在山城市场设公平秤,规定入市衡器须出示市标准计量局出具的检测证明。当年,山城市场销毁不合标准衡器2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