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
第三节 管理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物价调控
1949年后,物价由国家统一制定。
1951年 1月,中财委发布《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把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物资纱布掌握在国家手中。4月,中财委将棉纱牌价调高15%,棉布牌价调高9.8%。1952年,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国营商业广泛降低物价。同年11月,中央发布调整商业的指示,日用工业品的批零差价由原来的10~13%,扩大为10~ 18%。与1950年比较,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21.6%,工业品的农村零售价格提高9.7%,农民用同样数量的农产品可以比1950年多换到 10.8%的工业品。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中央制定国营工业主要产品的统一出厂价格及相关收费价格,包括煤炭、钢铁、水泥、木材、汽油、轮胎、机床以及铁路运价等 200多个品种。同年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进行统购统销,次年又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基本上执行统购以前的牌价。绥芬河区经常出现商品脱销或积压,加之许多品种购销差价过大,曾引起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不满。此后,生产资料的价格不断下调,粮油的收购价格不断上调。
1957年3月,生猪收购价格上调。
1958年,为支持农业生产,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采取微利政策,降低电动机、柴油机和“六六六”、“滴滴涕”农药等商品的出厂价格。
1961年,为缩小历史遗留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国家提高粮食和农副产品价格。粮食平均提高25.3%,油料提高19%,生猪提高29%,家禽、鲜蛋提高13%。同时再次降低煤气机、柴油机、拖拉机的价格。同年 9月对18类生活必需品实行定量供应,价格不提高,定量以外出售几种高价商品以回笼货币。主要品种有自行车、手表、收音机、猎枪、糖果、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规定稳定价格的商品还有:定量供应的粮、油、棉布、食盐、食糖、肉食、火柴、民用煤、文具、纸张、主要西药、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费用。定量供应部分的开支约占职工家庭支出的60~70%。保证了大多数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稳定。
到1962年,取消高价商品,重新调整物价:继续降低农机配件价格;提高火柴、热水瓶、自行车零件、卷烟、缝纫机的价格并扩大城乡差价。1963年 4月,提高绸缎、肥皂的价格,降低金笔、收音机、塑料制品的价格。同时压低地方工业生产的质次价高的轻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同年10月,提高食糖、卷烟价格,降低闹钟、名酒价格。1965年 1月,为解决粮食和农副产品购销倒挂亏损,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把城镇粮食统销价格提到与统购价格持平;适当提高煤炭市场销售价格,提高部分低档布价格,降低部分高档布价格。当地标准面粉由每斤 0.211元调至0.205元,二等大米由每斤0.14元调至0.158元,食盐由每斤0.098元调至0.118元,猪肉由每斤0.80元调至0.85元。为不影响职工生活,调价后城镇人口每人月发0.64元的粮价补贴。
“文化大革命”中,国家一度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用行政命令制止物价变动。在此期间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基本上由国家控制。在为政治服务的思想指导下,降低纸张和书报杂志等销售价格。同时不适当地降低自来水、理发、洗澡和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
“文化大革命”后期,半导体收音机产量大增,供过于求。1974年和1975年两次大幅度下调零售价格,连同1972年的降价,共降价 60%左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国家调整农副产品价格。
1979年,大幅度提高粮食、生猪、鲜蛋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大豆每百斤20元调整为23元;小麦每百斤13.70元调整为16.70元;水稻每百斤13.50元调整为16.50元;玉米每百斤8.20元调整为9.80元。同时,扩大超购加价的幅度,由加价30%扩大为50%。生猪收购价提高25%,三等生猪每市斤由 0.485元上调至0.65元。蔬菜、土豆收购价提高15%,其它农副土特产品的价格也作相应调整。同年,为解决购销价格倒挂问题,适当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 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以这些副食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也适当提高销售价格。一等带骨猪肉由每斤0.85元提高到1.05元;混等牛、羊肉由每斤0.62元提高到0.90元;鸡由每斤0.90元提高到1.08元。同时,依照 8类副食品及其制品提价的平均幅度消费平均数,对城镇居民给予每月5元的副食品补贴。
同年5月,煤炭价格提高32%,每吨提价 5元。此后,部分钢材、水泥、玻璃等产品均陆续提价。
1980年,对粮油、牛羊肉、家禽开展议购议销业务。
1981年11月18日,降低涤棉布价格,平均每尺降价0.22元,同时提高烟、酒价格;甲级烟每盒平均提价0.27元,乙级烟提价0.08元,丙级烟提价0.02元,各种名酒平均每斤提价 2元,地方名酒提价1元,各种瓶酒提价0.1元。随着供需情况的变化,1983年又将烟酒的价格适当调低。调价前一天由于误传曾出现抢购现象,仅百货商店白布销售量就超出正常销售量5倍。
1981—1983年,主要蔬菜品种的价格总水平在每斤0.09~0.19元之间,上浮不过6%,下浮不过5%;秋菜等级差价由省级规定,市场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不得超过限价的 50%;水果和水产品价格上涨,其他商品有升有降,服务收费平稳。
1983年,海产品、水果、蔬菜市场价格上涨幅度很大,其他商品乱涨价、乱收费等情况普遍出现,有些企业自行定价,不办审批手续;毛料等部分商品价格比上年上涨40元,一度带来抢购风。
同年 1月20日,国务院决定再次降低化纤品价格,适当提高棉纺织品价格,使棉布同涤棉布的比价从原来的1:2.4缩小到1:1.40;为使降价总额略大于提价总额, 同时降低手表、闹钟、胶鞋、照相胶卷、电风扇、彩色电视机和省内产自行车、缝纫机等部分消费品的价格;绥芬河市对农产品(大豆、葵花籽、烤烟)的收购价格和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做了调整。1984年 4月,煤炭再次提价 44.6%,平均每吨提价5.80元。此后,物价部门根据地产品的成本利润和供求情况,调整21种商品价格。豆腐加工费由每斤5分调整到8分。同年10月,省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每月增发物价补贴5元。
1985年,价格全面改革开始,主要是放开猪肉价格,把国家统一定价改为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议价,扩大市场调节。3月1日生猪收购由每斤0.90元上调至1.10元;4月1日,猪肉销售价格由每斤1.25元增至每斤1.55元(销售旺季可上调 10%)。同时,调整农村粮价,对农村粮食超购加价改为按“倒三七”比例作价,对农村的粮食销价由购销价格倒挂改为购销同价。5 月15日,提高铁路短途(200公里以内)客货运价;8月16日袋装硒碘盐调整为批发价每斤0.15元,零售价每斤0.16元;9月红砖价格调整为:一等红砖每块6.5分,二等红砖每块6分,三等红砖每块5.5分;居民电价除生活照明用电维持原价外,高压、动力、照明用电各提价0.01元。猪肉调价后国家每月给每个职工增加肉食补贴2.50元。
此后,随着价格体系向多元化发展,由国家定价的品种越来越少,其它商品价格采取限价或自发调节的管理办法。
1988年,国家定价商品肥皂由每条0.59元上调至0.75元,增长27%;火柴每盒由3分调至5分,增长66.7%;食盐每斤由0.175元调至0.20元,增长14%。地产挂面由于原材料涨价,企业多次提出价格由原来每斤0.264元上调至0.35元。物价部门认为挂面调价涉及面广,不宜上调,致使企业停产。粮食部门从外地购进挂面满足市场,价格每斤达0.98元,涨价幅度为271%。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前的物价制度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过分集中的状况开始改变,逐步出现了以计划价格为主的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格、工商企业商定价格、议购议销价格、集市贸易价格等五种价格形式。
1981年7月30日,国家物价总局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可以实行议购议销价格,如将蜂蜜统一收购价格改为浮动价格等等。此后议购议销的比重逐年上升。同年10月,物价实行归口管理,由主管公司审批价格,新产品和非商品收费由物价局审批,防止自行作价和乱批价行为。
1982年,国家物价改革方案陆续出台,生猪、牛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价格全面放开。为减少中间环节,对进口物资实行统一的批零差率,在同一市场执行同一价格。
1983年,恢复物价审批制度,实行归口作价,归口管理。一般商品由主管公司作价,主管公司管理,物价部门备案;按管理权限上报省地定价的产品,要由市物价局签署备案后上报;市管产品价格须经市物价局核实批准后生效。同时规定,对各部门的非商品收费,要建立健全审批登记手续;对地产蔬菜的价格由蔬菜公司定价管理,要定期传递价格表,物价部门只管主要品种价格;对购得进、卖得出的产品不加限制。经营部门要明码示价(悬挂定价标签)。
1984年 4月,对全市工业企业产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整顿,审价定价后归口管理,并编成《绥市工业产品价格汇编》一册。
同年 5月,发布《绥芬河市政府物价管理暂行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大管小放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工、农、商、饮食服务业的商品价格松绑放权。工业品价格中,对服装加工实行协商定价。对地产品(啤酒除外)在中准价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 30%。啤酒及各种饮料实行季节差价,旺季上浮 10%,淡季下浮不限。用合同方式调剂购进原材料和燃料生产的计划外日用消费品,其价格可以高来高走。协作物资可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实际运费和 10%的贷款利息。对三类农副产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土特产品(一类山产品除外)实行议购议销。蔬菜价格除11个品种外全部放开。蔬菜价格放开使上市量大增,全年上市量比上年提高百分之40.6%,价格比上年平均提高约2角。对三类小商品和自采商品,各主管公司可自行定价(同一地方便出现了多种价格),对挑选性较强的商品实行花色差价。对价值低的小商品扩大批零差价和运杂费。对分装工业品和副食品加收包装费。对饮食业价格实行“解馋的从宽,解饿的从严”的管理界限。议价原材料可以高来高走,毛利率低于同品种毛利率5%。实行协商定价和季节差价后,饮食业当年减亏 2万元,啤酒厂增盈24.5万元。同年10月25日规定,计划外进口或国产彩电实行浮动价格(不超过10%),计划内分配的彩电仍执行省定价格。
1985年,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实现价格体系的多元化。一是指令性价格,包括粮油、棉布、水电、房租等,实行归口作价。二是半指令性价格,管高不管低,管,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放开具体作价办法,包括鞋帽、服装、糖果、糕点、地产中药材等品种。三是指导性价格,只管加价率数和作价办法,放开具体价格,使企业获得较大的灵活性,包括三类小商品和饮食业中的部分品种。四是自由价格,即城乡集市贸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定价。12月16日规定,猪肉最高限价每斤1.70元,农贸市场只准超过国营商业价格1角。
全市18个单位争相购进彩色电视机和香烟,使价格混乱。物价部门采取统一价格等管理办法,使电视机和香烟价格趋于稳定。猪肉价格放开后带来饮食业价格上涨,物价部门于 4月26日下发《饮食业13个品种统一价格的通知》,防止同品种不同饭店不同价格的情况发生。其它品种由企业自定。
1986年 3月,下发第一批《市场收费管理目录》,统一收费票据,未列入目录的和不使用统一票据的项目停止收费。6 月末,公产房按建筑面积采取一次性收费,平房每平方米0.05元,楼房每平方米0.10元,房照每本收费 1元。7月初,资源费按省定10%提取管理费,经营本地和外地建材分别提取3%和5%管理费。同年,市政府修订物价工作松绑放权方案,规定:服装工业实行议价自销,地产工业品可比规定价格上浮 20%,小商品订价权下放给企业,自销自定;计划外日用消费品出厂价上下浮动 10%;蔬菜价格全部放开,实行最高限价,花色差价可向上浮动 10%;自采商品依国营牌价为准,无牌价的按主管公司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饮食价格管理权下放给服务公司后,饭店按牡丹江市规定的出品率、毛利率、投料标准自行定价。
1988年,颁布《绥芬河价格改革方案》。一是改革进口物资作价办法,对外贸企业由当地物价部门审价,改为根据情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二是下放地方工业产品定价、调价权,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按作价办法自行定价或工商协商定价,如对啤酒、红砖即由企业定价,报市物价部门协调后执行;对全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制品,酱、醋、散装白酒等仍由物价部门直接定价。三是放开对农副产品价格的管理,除定购的粮食外,其它品种全部实行市场调节,议购议销;对个别品种以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办法给予疏导。四是控制商业企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对从外地采购的商品可按实际进价加价出售,高来高走;对国家已放开的 656种工业小商品,不受加价率限制。五是放宽各种经营性收费管理,只管水电费、卫生费和旅费,其余项目全部放开。六是对物资部门经营的计划外钢材、木材等重要生产资料允许随行就市,高来高走,但不准就地加价倒卖,计划内物资串计划外销往外地,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换、顶替以调节库存。同年,在物价改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年夏季因猪肉货源不足,价格上涨过快,引起消费者不满。实行限价后市场上又见不到肉,被迫放宽限制。彩电平价进不来,高价进货又违反政策。由于改革机制不完善,有些规定漏洞较多,如化肥问题一年内有 6份文件,且前后规定不统一,给执行造成困难。
1988年,全市 383种商品的基本价格总指数为121.5%。在383种商品中,由国家定价188种,指导性价格31种,放开价格164种,市自定320种。
三、物价检查
民国时期,政府以税收平抑物价。沦陷时期,伪政府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限制物价。解放后,靠国营商业部门的积极经营平抑物价。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放开,物价也相应放开,政府对物价的管理也由定价向批价、管价过渡。物价大检查是政府管理物价的主要方式之一。
1981年 2月20日,市物价部门发布《关于对违犯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实行惩罚的规定》,对非法套购商品或按牌价购进转议价出售,牟取非法利润者及擅自定价、擅自收费、假造成本、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价行为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同年“五·一”、“十·一”等节日前在对换季物资、农副产品收购、饮食服务和副食品加工等常规检查的同时,以自查、联查、抽查的方法检查了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农用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查出违价单位5个,分别做教育、罚款处理。
1982年春节期间,物价部门与市政府、计量局组成联合检查团,检查38个单位,3 160 个品种。其中烟酒公司擅自提价,非法收入1.2万元,被没收并处罚款300元。在物价检查中,配备13名义务物价检查员和14名专兼职物价员。建立物价责任制、审批制、台账制、价格标签制等制度。9月末,市物价局协同商业、供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建委、计委等7个部门对全市15个经营生产资料的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查出物资公司将东宁水泥每吨加价18元出售;社队企业局供销处多收管理费1.1万元;铁路装卸队乱收费用,木材以每平方米4元、3元、2元不等价格售出,没有执行省定价格;物资公司和二轻供销处多收钢材款 2 600元;砂石管理站多收杂费2 800余元;市供销联社等单位收购木耳多付出2 600余元。在同年10月20日至11月23日的检查中,发现种子公司销售菜籽随意涨价65%,几年间获非法收入2 400余元;绥北砖厂乱摊费用,提高红砖价格;食品加工厂对挂面擅自涨价;机务段综合厂高价销售小锅炉等等。以上单位共上缴罚没金额4.6万元。
1983年 8月,为制止生产资料乱涨价,对16个经营单位的生铁、钢材、水泥、木材、煤炭等原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纠正乱涨价、乱摊费用等现象。9 月,对全市非商品收费进行全面整顿登记,停止未经批准的各项收费,对必须收费的要补办手续重新报请。全年收缴非法收入2.6万元。
1984年,共进行14次节日物价检查,共查 146个单位,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以及把企业亏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48个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对个别单位通过提高进货费、管理费、重复加价、发行有奖销售等办法变相涨价牟取暴利,以及有些部门借集资赞助、罚没等名义向企业单位乱摊派费用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市场检查中的罚没面占被查单位的 29%,违价额14.9万元。全年罚没金额4.2万元,占违价额的28%。
1985年春节期间,由12个单位组成检查团对43个单位进行检查,分别查处了以下单位:陶瓷个体食杂店通过不正当渠道购进发霉的假凤凰牌香烟25盒,购价3角,售价1元;综合二商店将 3种不同价格的扫帚混在一起以最高价格出售;春光饭店利用平价猪肉转议价销售的形式提价。5月,检查中发现平价购进、高价销售情况严重,违价单位占被检查单位的9%。
1986年 3月,日杂商店将学生本单价由1.6角提高到2角,食盐每市斤由1.5角提高到1.8角,并拒绝改正,首次被物价局挂上“物价信不过单位”黑牌曝光。物价局全年检查 179个单位,查处违价案件14起;对68个非商品收费单位95项收费进行系统清理,取消收费 4项:补课费、边防公约费、林业盖章费、房产土地占用费;降低收费标准 4项:粮证工本费、个体旅店收费、迁移证、落户通知书收费。清理出各种收费总金额 907.3万元,其中不合理收费金额76.6万元,除物价局收缴 100元外,其余全部由收费单位退还用户。通过清理,全市各项收费比上年少收费3 211元,比上年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4%。全年罚没金额 5.1万元。检查中发现个体旅店“吃床腿”(多开旅费顶饭费) 现象普遍存在。
同年,市物价局整顿部门、企业作价办法,制定、印发《物价管理制度》、《作价手册》。同时,还创办《物价信息》小报,以传递供求信息、宣传物价政策、批评违价行为。当年违价面比上年减少34%。大宗品种物价指数比上年提高6%。
1987年,全市开始使用统一的价格标签,按红、蓝、绿三种颜色区别国家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以利于管理和监督。
同年,市物价局全年检查528个单位,查出违价问题主要有:木材提等提价非法收入5千元;钢材、水泥平价转议价非法收入2 500元;元钉和铁线平议价混合提高作价率非法收入3 500元;农药、农膜、化肥等商品违价额2.1万元。在68个收费单位95项收费中,有4个学校提高学杂费收取标准,多收0.8~2元不等;离婚证收费标准由0.5元提到2.4元等;烟酒公司和旅游公司以高来高走的名义高价出售烟酒,违反酒类专卖和统一价格的政策;边境贸易公司在进口化肥和彩电等商品时,突破省政府规定的尿素进口统一价格(520元/吨),以每吨530元的高价进口554吨,而以570元的价格出售,每吨提价50元,该公司还高价出售彩电,共获非法收入3.3万余元。烟酒公司和旅游公司被没收非法收入1万元、罚款2 800元,边贸公司被没收非法收入3.3万元。
1988年初,为进一步搞活经济,省级下放物价管理权限,对物价检查提出保护和发展生产、为企业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要求。此后物价检查一度失控,乱涨价、变相涨价严重,绥芬河市成为全省物价最高的城市之一。直到同年 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整顿市场,加强物价管理的紧急通知》后,全市于10月份开始全面检查,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才得到控制。
同年,物价部门与广州、大连、满洲里等20多个城市建立物价信息网络,开始出现物价管理向监督服务方面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