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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福利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社会福利



  一、机构

  1959年春,成立绥芬河公社敬老院, 房舍由山城路东侧原清真寺改造而成,有工作人员2名,收养农村孤寡老人10余名。1960年停办。

敬老院居室
  



  1976年成立绥芬河市福利公司,隶属市民政部门,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

  1985年成立绥芬河市敬老院,隶属市民政局。配工作人员 4名,收养以农村为主要对象的孤寡老人13名。

  同年,成立绥芬河市边城福利贸易公司,隶属市民政局,为残疾人企业,安排21名残疾人就业,经营服务业、加工业,设服务网点5处。

  1986年,由建设乡、北寒乡、绥北乡联合在市区北部建成新敬老院,建筑面积 740平方米,内设宿舍、食堂、浴室、游艺室、保健室、办公室、值班室等26个房间,其中设夫妻间、光荣间各1个。收孤寡老人17名。

  1987年,成立北寒乡造纸厂,安置残疾人13名,其中聋哑人 2名,肢残8名,其他3名。到1987年,市三乡联合敬老院收养孤寡老人15名,其中残疾人 1名。同年,市三乡联合敬老院被评为牡丹江市“六好敬老院”。有工作人员5人。

  同年,市社会福利公司设有木器厂、煤场中转站、贮木场、美术磨镜社、商店、旅店、饭店等7个部门,安置残疾人17名。

  1988年,市三乡联合敬老院,被市政府授于“文明单位”称号。截至1988年,市三乡联合敬老院,在院老人17名,其中男15名,女2名,入院率占全市孤寡老人总数的72.8%。全市有社会福利性企业2家,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

  二、安置补助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逐步建立农村孤寡老人供养制度。1959年,以敬老院集中抚养形式供养孤寡老人。1960年撤销敬老院后,建立“五保户”制度,即由生产大队对孤寡老年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五保户”供养费用由生产队公益金支付,全大队统一管理。

  1975年建立前,对重点残疾人给以钱、物救济。1976年后,创办残疾人企业,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使残疾人走劳动致富之路。到1986年,全市有残疾人 183名,其中盲人15名、聋哑人64名、肢残者2名、痴呆傻人42名,其他残疾人60名。残疾人总数中,有劳动能力者109人,其中安排就业75人,占残疾人总数的41%。

  1987年,全市三乡有孤寡老人24户26人,其中入敬老院15人(有残疾人 1人),分散供养11人。敬老院收养孤寡老人,年生活费500元。分散供养者生活费为300元。分散供养的老人,指定专人照看,市乡两级主管部门人员定期走访,建立孤寡老人档案卡片。

  1988年,建立残疾人名册和卡片。全市残疾人总数 183人,有劳动能力者92人,大部分安排工作,享受定期补助的残疾人27户30人,发放残疾金 2 000元。农村孤寡老人分入院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生活水平不低于农村中一般由子女供养的老人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