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拥军优属 优扶安置

第三节 拥军优属 优扶安置



  一、双拥工作

  1947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北寒葱河村送一口肥猪慰问卫戍司令部。铁路工会在车站为当地驻军演出《钟万才起家》、《劳动胜利》等剧慰问部队。

  新中国成立后,拥军优属工作平时由民政科负责,每逢节日组织各有关部门到驻军各点慰问。各部门、各单位、农村大队长期搞军民联防,帮助解放军解决困难。为部队修路,搞营建,挑水送菜,为指战员理发。街道各居民委员会,每到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都到驻军部队走访慰问。换季时,组织妇女为解放军洗衣、拆被、做军鞋等。

  1971年,烟酒商店成立拥军小分队,深入边远驻军营区,出售生活用品,为军人服务。坚持数年。

  1981年,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文件和省民政厅拥军优属“三化”会议精神,组成工作组,走访优待抚恤对象。1983年,召开拥军优属代表大会,表彰先进。

  到1988年,市、乡、村以及市直各系统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服务网络。

  二、优抚

  1959年,根据分散治疗为主,集中疗养和分散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带病回乡复员军人的治疗工作。六七十年代,实行优待农村优抚对象劳动日的政策。

  1981年,农村烈属3户,优待劳动日1户;农村军属26户,优待劳动日9户;农村残废军人7户,没有落实优待劳动日。

  1982年,全市共发定量补助费2.1万元,比1981年增加近7 000元。对于生产上临时发生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临时补助,全年补助费3 700元。

  1986年以前,农村定量补助优抚对象每人每月7至10元。

  1986年,有优抚对象667户,其中烈军属149户、残疾军人22户、复员军人58户、转业军人83户、退伍军人 355户。优抚对象中有15户贫困户。在做好优抚的同时,注重做好脱贫致富工作,给予贫困优抚对象特殊照顾。年末,有 2户致富、9户脱贫,3户明显好转。当年复转军人定补面90%,翌年补面调到96%。

  1987年,发放残废金3 000元、定期抚恤金1.3万元;定期补助金1.4万元,临时补助2 400元,计3.24万元。补助金额根据参军时间的长短、贡献大小、居住区域而定。家属城镇的每人每月18元—25元;家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2—20元标准。

  1988年,有义务兵军属6户,复员军人36人,残疾军人11人,病故复员军人的亲人1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人,烈属 6户。全年享受群众优待的64户,发放优待金7 680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每户356元,复员军人、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优待金每年最高200元,最低160元。农村优抚对象月补助16—18元,最多不超过25元。

  三、退伍军人安置

  1975年至1982年,绥芬河市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342人。

  1986年,绥芬河市接受退伍军人25人。1987年接受退伍军人32人,其中,安排在城市的30人,有29人为立功受奖者。本着区别对待和技术对口的原则,30人中,安排在机关6人。

  1988年,市、乡两级建立两用人才介绍所,由专人负责。对回乡的退伍军人,建立两卡、四簿档案资料。

1976—1982年绥芬河市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表
  表17—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