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信访
第一节 机构
1946年建立人民政权后,一切工作走群众路线,从区长到委员均置身于群众之中,随时倾听人民的呼声,未设专职信访机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一般由区(或镇、乡)政府秘书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区长、助理员也直接按分工接待人民来信来访。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由公社秘书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主要处理上级转来的上访案件。公社党委书记、社长、助理员也直接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1968年建区后,由区群众工作委员会负责信访工作。区革委主任及其他领导也直接受理一定范围的人民来信来访。
1973年撤区后,绥芬河城镇公社和建设公社的信访工作,仍由秘书负责。
1975年建市初,由市革委办公室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上访人也直接找市革委主任、其他领导或主管部门投诉。
1979年成立信访工作组,由8名科级干部、84名一般干部组成,属临时机构。
1980年,市政府设3名专职信访干部。
1981年 7月,市政府成立信访办公室,属常设机构。各系统、各单位由秘书或政工干部做兼职信访员。各单位领导班子中,指定 1人管信访工作。到1982年,全市兼职信访干部30余人。
1985年,三乡乡政府和各村村民委员会均设信访机构,三乡信访员共17人。1986年,全市有专职信访干部4名。
到1988年,市、乡、村、各单位层层设信访机构,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加强与人民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