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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机关

第三节 审判机关



  民国时期,绥芬河地区曾设东宁县承审员驻绥芬河办公处。

  1952年前,东宁县人民法院设在绥芬河区。

  1968年至1973年6月,由绥芬河区军管会、保卫组行使逮捕、审判权。

  1975年成立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编制3人,内设机构有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

  1976年至1979年,市法院编制分别增至5人、7人、12人。

  1984年,市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6年增设接待室。

  到1988年,市法院编制17人,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