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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打击犯罪与帮教运动

第二节 打击犯罪与帮教运动



  一、刑事案件

  民国时期,匪患猖獗。拦路抢劫、入室偷盗、绑架人质等案件屡屡发生。1928年,仅 1个月内就发生刑事案件9起,其中偷盗5 起,杀人4起。僻静处无人敢走。天黑后,须持枪行动。现通天路北端、昔称八家子的地方和铁路大桥附近,被土匪劫杀的尸体随时可见。居民联合向警察署递交“允许携带武器”的申请,警察署备案未准。

  武装土匪袭击火车的事件经常发生。有土匪公开扎营于苏联境内,随时过境抢劫。走私者的小路也频遭袭击。有“市警”、“护垦队”和“保卫团”的保护,匪患收敛,但终不能禁。商人和农民只好花钱养匪。割大烟的送烟份,住沟里种地的凑鞋脚钱,商店老板送“给养”等等,以保无虞。

  民国时期,社会不安定因素主要有贩毒者、赌徒、二流子(游手好闲者),发财狂,其或偷或盗或劫或杀,以填毒坑、赌坑、财坑。

  解放初,在人民政权建设过程中,伪警宪特分子、土匪恶霸纷纷出笼,混入农会内乱抓乱斗。1946年“五·四”暴乱后,国民党挺进军分子抓人杀人,搞得人心惶惶。1946年平息暴乱后,人民公安配合土改工作团,用党的政策启发引导群众,开展反奸清霸斗争;清算、斗争和处决了负有血债、民愤极大的日本宪兵队特务杨德福夫妻、郑老六、于忠堂、李氏、张仁风,恶霸刘维彪、黄丕祯,土匪杨胜仁、常法楼、王克生等。

  在完成土地改革、剿匪和村屯民主建政后,绥芬河区于1949年5月至8月,开展反动党、团、特和反动会道门坦白、登记运动。全区有 126人坦白、登记各自的政治历史问题。其中反动党团登记:国民党党员 3人,“挺进军”22人,伪警宪特7人,伪保长2人;反动会道门登记:一贯道徒34人,“孔孟道徒”29人,其他一般道徒29人。

  完成对社会反动势力的围剿后,又发动群众起枪(日伪时期遗弃的枪支弹药)清除社会隐患;开展“四防”教育(防奸、防谍、防火、防盗),监督、改造和管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

  1950年少数反革命分子乘美帝国主义发动侵朝战争之机,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妄图推翻人民民主政权、迎接美帝和蒋帮重返大陆。

  同年12月,在全国统一部署下,绥芬河区在东宁县委和公安局领导下,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经政法机关查证核实,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35人。其中押送原籍4人(由山东逃来的还乡团分子),判处死刑1人(“挺进军”首恶分子解景繁),判处有期徒刑24人,依法管制 2人,宽大释放4人(主动坦白交待,罪行较轻)。

  1952年 1月21日,中共东宁县委工作队进驻绥芬河区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俗称“打虎”;当月24日,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以“反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的“五反”运动(也称五毒)。运动期间,逮捕法办1名严重偷工减料的业主和1名贪污抗美援朝捐款的不法分子。

  50年代初,军政委员会保卫部建立包片民警制度。包片民警常年深入村屯,与群众形成鱼水关系。民警邱士安在建设村包片,对每户每人都了如指掌,老百姓常言:谁家的锅门口朝哪他都知道。50年代,绥芬河除政治犯罪和经济犯罪以外,其它重大刑事犯罪甚少,有些小偷小摸案,在邱士安的辖区内,破案不过当日。在边境禁区内,外来人员甚少。长期的“四防”教育,一个陌生面孔出现,大家都要审视一番。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绥芬河人的风范。白天,以绳拴门、以门扣挂门,或开着窗户挂着门,仅是一种主人不在的信号表示,无防盗之意。偶有所失,不出两天,邱士安准让“小偷”登门归还。政治犯主要是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甚少。经济犯罪主要是贪污,投机倒把等。其他刑事犯罪主要有强奸、盗窃等。案件均不多。1956年发生刑事案件8起,其中奸污案3起,盗窃案 5起。至1960年三年灾害时期,在物资极度缺乏、吃代食品的情况下,也少有重大偷盗案件发生。

  1957年反右斗争后,管制对象由四类增至五类,即地、富、反、坏、右,简称五类分子。五类分子被剥夺一切政治权利,行动受限制。全公社有被管制五类分子57名,其中地主分子26名,富农分子14名,反革命分子9名,坏分子2名,右派分子 6名。1959年五类分子新增18名,其中地主2名,富农 1名,反革命分子8名,坏分子6名,右派分子1名。1960年,“五类分子”的变化情况是:死亡2名(地主分子),被判刑2名(地、富各 1名),摘帽3名(右派分子2名富农1名),迁出3名(反革命分子1名、坏分子1名、右派分子1名),外地迁入1名(地主分子),新戴帽7名(富农分子2名、反革命分子4名、坏分子1名)。

  1960年发生建国后首例杀人案。杀人犯薛景安,因贪污和两性关系问题,报复杀害检举人,致一死一伤,本人亦自杀。同年,发生反革命案2起,一起反动标语案,一起反动书信案。

  1962年,全年发生刑事案件4起,行政拘留2起;查处越境犯168人,其中朝鲜公民52人。

  1965年,有五类分子53名,其中地主分子8名,富农分子15名,反革命分子17名,坏分子6名,右派分子7名。在五类分子总数中,有5人被管制,其中反革命分子4名、富农分子1名;有48名被监督生产,其中地主分子8名,富农分子14名、反革命分子13名、坏分子6名,右派分子7名。在管制和改造中,全公社53名五类分子,表现好的18名,占五类分子的34%,中间20名,占37.8%,不好的13名,占24.5%,有破坏活动的2名,占3.7%。对表现不好的5名受管制的五类分子,发动群众批判斗争;法办2名有破坏活动的五类分子;为1名表现好的富农分子摘了富农分子帽子,成为正式社员。

  同年,发生刑事案3起,人口(15 214人)案发率0.197‰。

  1968年,“文化大革命”进入到清理阶级队伍、深挖“三特一叛”阶段。区公安军管小组一夜间在反修大队挖出“苏修特务”36名。至1969年 5月5日,全区揪出“三特一叛”269人,其中判刑20人,内迁33人,死亡10人,伤残8人。1970年初至1971年6月28日,进行“一打三反”(反盗窃、反铺张浪费、反投机倒把、打击反革命)运动,揪出27人(一打19人三反 8人)。其中判刑3人,戴反革命帽子被管制 1人,内迁4人,其他19人。在运动中,发生张吉珍纵火案。张吉珍多次申请与丈夫离婚被有关部门以理由不足而拒绝,产生纵火嫁祸丈夫以达离婚目的的想法。其夫是建西大队三队饲养员,在马号住宿。张吉珍点燃铡草栏子,大火蔓延成灾,烧死马11匹、牛4头、驴2头,畜舍4间,饲养室3问,饲草10万余斤,价值 5万余元。案发后,阶级斗争论先入为主,受阶级斗争积极分子的诬陷,原队长金德昌被逮捕批斗、非法关押 3个多月。后,调整破案方向,10天破案,纵火犯张吉珍被逮捕归案,判刑10年。

  1979年,根据中央部署,为五类分子摘帽,结束五类分子管制制度。地主、富农成分停止使用,一律称农民。同年,捕获刑事犯罪分子6名;审查处理4名苏联移交的越境犯。

  1980年,青少年犯罪较为突出,全市共有违法犯罪青少年73名,其中男性71名,女性 2名;城镇户口50名,农村户口23名;在职职工15名,社员17名、待业青少年19名,在校学生22名;20岁以上30岁以下15名,20岁以下的58名,最小的11岁。有69名在本地作案,有 4名流窜作案。犯罪性质以盗窃为最,其它有流氓、打架斗殴、叛国投修等。犯罪行为是:由小偷小摸到大偷大盗,不计后果;结伙作案,重复作案,帮教后再犯。成因为父母离异,子女缺少管教;家长溺爱;家庭影响;受人教唆。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公安局向市委提出司法建议:各党委要把教育青少年纳入议程;加强学校教育;对企业青年职工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对失足青少年帮教活动;积极安排就业。

  1983年 8月24日,遵照中共中央、省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布置“严打”斗争。市长丛福奎在“严打”大会上号召: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积极行动起来,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

  截至1984年8月末,在“严打斗争”中,共搜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37人,破获积案2起、隐案15起,收缴凶器7件,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 000余元;共判处有期徒刑18人,拘役 7人,管制3人,劳动教养2人,免予起诉2人,教育释放5人。此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合并进行,称双打斗争。

  1984年,市公安局总结治安形势,对治安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三点:一是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后,工厂企业精简了一批剩余劳动力,如市棉织厂在册职工 220名,有60人闲呆着,占职工总数的 27%;这些人闲散在社会上,生活没有经济来源,个别人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对外开放后,少数青少年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缺乏抵制能力,由好奇以致犯罪。三是在经济改革的形势下,外地大批工匠、施工队、个体商户进入本地,夹裹一些犯罪分子;1983年在施工队伍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3人,其中逃犯1人。

  1985年,收捕人犯11人,判有期徒刑 3人,劳动教养2人,具结释放6人;杀人犯王东春执行死刑。王东春杀人案是建国后的第二起杀人案。综合发案率占总人口的0.62‰。

  1986年公诉刑事案件9起12人,其中17岁至26岁青少年犯9人,占犯人总数的75%。在9名青少年犯罪中,城市8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88.9%;团员2人,占22%,一般群众7人,占78%。

  9起案件中,主要是强奸和盗窃两类,其中强奸案 3起占33.3%,盗窃案6起,占66.7%。作案特点是:内外勾结结伙作案,其中两人以上结伙作案3起,勾结外地人结伙作案的1起;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屡教不改重新犯罪;工厂企业内部职工作案,占案件总数的66%。

  截至1988年,社会治安和犯罪总态势是:刑事案件上升,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加,盗窃案突出,凶杀伤害案屡有发生,诈骗、强奸案连年发生,卖淫、奸宿等流氓淫乱活动时有发生;案犯呈流窜作案特点,侦破难度大。

  针对治安形势,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全市采取预防措施,杜绝犯罪。主要做法有:一、全市大面积落实技术防范措施。有92个单位安装防盗自动报警器,占应安装单位的94%。3个银行安装感应式报警器。30个单位使用安全包取送款。居民为防止犯罪分子侵害普遍养犬。二、公安局创办保安服务大队,为企事业单位进行保安有偿服务,并担负起街道居民区的巡逻任务。三、对可能的犯罪对象,进行帮教和安置。公安机关掌握的劣迹青少年34名,逐一成立帮教小组进行帮教,其中有70%劣迹青年改好。安置“两劳”释放人员5人。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来客挂条制度。在外地施工队伍中建立治保会,配备专职保干。五、堵死销赃渠道。六、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共列重点人口 315人,列管率为13‰。七、加强枪支弹药管理。通过以上措施,较好地控制了犯罪。人口发案率控制在0.7‰。

  在防范的同时,加大打击力度。1988年捕判各种刑事犯罪分子22人;劳动教养5人。

  二、经济案件

  1980年,市检察院受理经济检察案 3起,其中贪污案1起,滥砍盗伐林木案2起,其中公诉到法院1起1人,免于起诉2人,转党政纪律处分3人。同时,市检察院配合林政部门查处乱砍滥伐林木案件31起。其中行政拘留6人,罚款31人,收缴有关单位滥砍幼树赔款1.5万元,上缴国库罚款2.46万元。

  1982年,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运动中,经济案件立案19起,结案18起;受党纪处分1人、政纪处分2人,构成犯罪5人,判刑1人,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4万元。

  1985年,检察院受理经济检察案件19件,立案12件,结案11件,其中盗伐林木 1件,投机倒把1件,有4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挽回经济损失 2万余元,收缴木材60余立方米。检查院指出,经济领域犯罪主要表现是:有的干部利用职权之便,在工程施工中以提高工程造价、偷工减料、巧立名目购买高档商品、私分建筑材料和工程资金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收受贿赂“入干股”;挪用公款进行倒买倒卖活动;偷漏税、抗税;盗伐林木。

  1986年,市检察院检察经济案件11起,其中诈骗 1起,投机倒把5起,贪污5起,其中大要案5起,当年结案8起,追究刑事责任3人,公诉2起。

  1987年,经济犯罪发案率占人口总数的0.25‰左右。

  1988年,市检察院公诉经济案件6起,其中贪污2起、受贿1起、偷税2起、诈骗1起。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对阻力大、案情复杂的大要案,市委书记亲自过问,主管书记亲自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