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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纠纷概况

第三章 民事调解与审判

第一节 纠纷概况



  1975年前农村生活较贫困,青年农民在本地娶妻难,多数青年只能回山东原籍“领媳妇”。由于互相不了解和其它原因,往往导致离婚。

  法院受理离婚案时,考虑到农村男青年娶妻的苦衷,一般坚持调解,不予判离的原则。纵火犯张吉珍制造嫁祸丈夫的纵火案,是由离婚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的典型例子。

  改革开放后,个体经济往来增多。由于群众对自己民事责任的陌生,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受害人习惯“讲良心”、不知“立字据”,在诉讼过程中,有理讲不清。法律也相应滞后,民事权利、义务、责任无明文规定。在社会生活中未产生民事责任的氛围。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乱借滥贷,毫不负责。个别贪小便宜逃避税赋的人,不愿签合同,被人骗无处申诉。

  1983年,《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继发布后,民事责任意识普遍形成,签合同、违约、起诉、答辨已是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民事判决比以前顺利。因个别案件执行困难,少数人对合同失去信任,讲究“一把一搂”、“不见兔子不撒鹰”的原始手段。基于上述形势,律师的作用日显重要,各大企业都纷纷聘请法律顾问,在经济活动中请律师把关。

  在1987年受理的64件离婚案件中,因第三者插足或互相怀疑有生活作风而引起的离婚案为29件,占45.3%;因性格不合而引起的离婚案为13件,占20.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案为9件,占14.1%;因一方不务正业而引起的离婚案为8件,占12.5%;因一方社会地位、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或因生理疾病而引起的离婚案为 5件,占7.8%。在非诉讼调解中,以经济矛盾、缺乏婚姻基础的感情矛盾、生女孩、跳舞、赡养与婆媳关系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较普遍。

  1988年,市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有的单位总是吃亏上当。法院帮助企业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签订合同。同年,随着边境贸易的开展,房地产升值,使房屋买卖纠纷案迅速上升。其中一部分房屋买主法制观念淡薄,买房后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纠纷诉讼中败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中发现,玩麻将、赌博而不顾家庭,是一部分人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市法院就这一问题,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