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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诉讼调解

第二节 非诉讼调解



  绥芬河市素有疏诉讼厚调解的传统。家庭纠纷,诸如分家、赡养、财产继承、婚姻、抚养等,均由舅舅等出面调解。舅为大,有绝对权威。无舅者,叔伯、其它亲属、或邻里中长辈德高望重者均可请托调解。遗产继承及单亲赡养纠纷,多在丧事后产生。或舅、或叔、或德高望重者,在丧事完毕后的当晚或第二天不请自到,形成酒桌“合议庭”,调解纠纷。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土地纠纷、伤害赔偿纠纷,则由团体负责人或地方行政长官出面调解。民国时期,农务会和商(含工)务会,是两大调解机构。凡农、工、商间产生的纠纷,多由两会调解息争。新中国成立后,干部是群众的贴心人,凡有纠纷,多找干部调解。调解范围不断扩大,由小赔偿、小伤害扩大到盗窃财物、交通肇事等,形成了凡纠纷愿“私了”的心理取向。其后遗症甚多,如失去诉讼时效,无限期纠缠等。50年代人民法院发展了民间调解的传统,成立基层调解组织。基层调解组织的任务是:一、进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二、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三、调解民间一般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民间一般纠纷主要包括:家庭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损害赔偿、财产继承、债务等。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小量偷摸、打仗斗殴、轻微伤害、小量侵占、虐待、损害名誉等。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依法调解,不得强迫。民间调解不是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阻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1980年成立市司法局后,民间调解工作不再由法院兼管。到1982年,全市有调解组织42个,其中农村14个,街道11个,企业17个,有调解干部 178人。在市司法局的领导下,共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打架斗殴、债权债务、赡养、园田土地、经济等纠纷 215件,为法院同期处理的民事案件数的6倍,起到了减少诉讼、积极防范的作用。有90%的纠纷解决在基层。

  1983年,调解组织发展至112个,调解员发展至367人。其中农村有调解组织15个、调解员56人,街道有调解组织11个、调解员53人;企事业单位有调解组织86个、调解员 258人。1984年,调解组织发展至124个,其中农村33个、街道11个、厂企事业单位80个。调解员发展至398人。同年,调解各类纠纷117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67件、继承纠纷5件、赡扶养纠纷11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4件、债务纠纷7件、经济承包和园田土地纠纷2件、一般邻里纠纷11件。

  1986年,调解组织发展到128个,其中调解领导小组9个、村与街道居民委调委会28个、厂企事业单位调委会90个、机关调委会 1个。调解员发展至452人。同年,调解民间纠纷409件,其中婚姻纠纷57件、继承纠纷5件、赡养纠纷7件、家庭纠纷68件、房屋宅基地纠纷37件、债务纠纷1件、生产经营纠纷21件、邻里纠纷60件、赔偿纠纷14件、其它纠纷139件。在调解中,防止械斗事件1起,防止非正常死亡15人次。

  1987年后,经济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明显增多,调解工作趋向复杂。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设立信息员,建立三级调解网”的指示,调整发展了民间调解组织。全市划片形成 128个调解委员会、284个调解小组、568名信息员。调委会包面,调解小组包片,信息员包户,调解网络覆盖全市每个角落。信息员由村、居民委内有威望、热情高、敢管事的居民担任。三级调解网的建立,覆盖面大,负责人多,纠纷发现早,处理及时,纠纷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市啤酒厂某工人经常酗酒并疑妻子有外遇。一次醉酒后持菜刀逼妻承认。被邻居调解信息员及时发现后,上门调解,解决了纠纷,夫妻重归于好。

  同年,处理民事纠纷341件,调解成功率达94.4%,防止刑事犯罪5件,避免矛盾激化5起。在民事纠纷中,婚姻纠纷上升,第一季度婚姻纠纷占民间纠纷总数的43.5%。

  1988年,共调处民间纠纷358件,比1987年上升4.7%,调解成功率达96.93%,回访率达50%,防止和避免可能激化为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