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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理

第三节 审理



  1975年市法院建立初,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以离婚、邻里纠纷、赡养案为主。

  1980年,法院审理民事纠纷38件,调处解决36件,占受案的 94.7%。其中离婚案19件,离婚后财产生活费纠纷 1件,抚养案1件,赔偿案2件,房屋纠纷1件,赡养案4件,其它案件10件,平均结案时间为8.4天。

  1981年,法院审理民事案件41件,其中离婚12件、赔偿4件、赡养4件、房屋3件、债务2件、继承1件、其它案件15件,结案41件,结案率为100%,平均结案时间为8.7天。在已结案件中,调解结案占97.6%;处理民事简易纠纷38件;调处经济纠纷案件 2件;接待人民来信来访187人次。

  1983年,市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41件,其中离婚15件、赡养 3件、房屋1件、债务6件、赔偿2件、继承2件,其它12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21件。41件民事案件均以调解方式审结,结案率达100%。

  1984年,市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46件,审结46件,审结率达100%;在审结的案件中,经调解结案的占100%;在调处的18件离婚案中,有8对夫妇重归于好,复婚比例占44.4%;处理简易纠纷38件。

  同年,市法院经济审判庭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8件,审结8件,审结率为100%;诉讼标的额6.5万元。

  1985年,市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61件,审结59件,其中离婚31件、赡养2件、继承1件、抚养1件、房屋宅基地6件、债务11件、其它7件;在59起民事案件中,有2件是裁定结案,57件为调解结案,审结率为96.7%。

  同年,市法院经济审判庭共审理经济纠纷案15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1件,承包合同纠纷2件,债务纠纷2件,诉讼标的额为8.27万元;在调处中,按调解达成协议执行完毕标的额为5.7万元,占总标的额的68.92%。

  1986年,市法院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34件,其中赡养2件、抚养1件、赔偿3件、继承3件、债务7件、宅基地1件、离婚16件、劳务1件。离婚占总案件数的47%。至年终全部结案,其中判决2件、裁定3件、调解29件。

  同年,市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件,诉讼标的25万余元。至年终,全部调解结案,协议执行率100%。

  1987年,市法院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6件,其中离婚29件、占52%,债务12件,继承4件,赡养1件,抚养1件,房屋纠纷4件,劳务报酬 3件,家庭纠纷2件。至年终全部审结,执行率达96.5%。调解结案34件,占60.7%,判决1件,占1.8%,简易处理13件,占23.2%,裁定 8件,占14.3%。

  同年,市法院共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7件,诉讼标的总额 78.94万元。年终结案率100%,其中调解结案30件,占81.1%,撤诉5件,占13.5%,移送(公安机关)2件,占5.4%。执行34件,占91.89%。自1986年上半年至1988年末,离婚案达64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3.3%。

  1988年审结民事纠纷案60件,执行率达100%;审结经济纠纷案件46件,解决争议标的额199.5万元,执行率达 93%。为保证执行率,法院采取对丧失执行能力又没有连带责任的案件不予审理,对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者强制执行(查封存款)的办法,保证案件执行。同年审结行政案件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