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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

第四章 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

第一节 治安



  一、法规、制度

  1946年后,在中共绥芬河区委的领导下,开展改造旧社会恶习运动,包括禁烟(鸦片)、禁赌、遣散妓女等事项,并组织了戒烟所、二流子训练班,具体实施改造工作。同时,开展“四防”教育,在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同时,预防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发生。

  在“四防”意识深入人心的基础上,陆续建立“户口管理制度”、“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特种行业管理制度”、“交通、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边境出入境管理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义务消防员制度”、“义务防火(山火)制度”。在边境治安管理措施中,绥芬河区公民须持“居民证”在边境禁区内行动;外地旅客要持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通行证”出入境。后取消“居民证”制度。 当地居民外出旅行时, 须到绥芬河军政委员会保卫部办理“旅行证”。

  1958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常住”、“暂住”、“变更”申报制度。

  1964年,恢复边境地区“居民证”制度和通往边境地区的旅客(外地)“通行证”制度。当地居民要随身携带“边境地区居民证”,在出入绥芬河或特殊情况下,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同时,公安机关在口岸重要地段和通往边境线的 7条交通要道,设立用中英两国文字书写的“未经许可,外国人禁止入内”标牌(后改外国人到此止步)。同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实行对苏联铁路驻绥芬河站工作人员到市内购买商品的陪同制度。

  1966年规定,苏联铁路驻绥芬河工作人员活动范围限于铁路车站内;特殊情况,离站区去市内时,须由中国工作人员陪同,每月不超过2次。

  从1968年夏季始,民兵组织在区内边境要道设 4个固定哨所和流动哨所,昼夜值勤,盘查、堵截外逃越境者;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停止。

  1981年12月 1日,市政府制定《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边境管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维护边境现状”,“保护国界标志”,“边界控制区的划定”,“进入边境禁区批准程序和手续”,“对聋哑痴呆、精神病患者的看护”,“对可疑人的盘查”,“对外逃分子的堵截”,“对双方(苏联和中国)牲畜过境的处理”,“对发生边境事端时的处理办法”,“对公安、外事、边防武装警察等有关部门的要求”等。

  1982年,放宽苏联铁路驻绥芬河站工作人员上街限制,只要有中国工作人员陪同,可随时上街购买物品。

  截至1988年,绥芬河市政府 4次修改、制定关于边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主要文件有:1984年《边境管理规定》、《绥芬河市边境管理奖惩办法》,1985年《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边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绥芬河市边境管理规定》、《绥芬河市边境管理奖惩办法》,1988年《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入境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绥芬河市边境管理奖惩办法》、《关于在开放、搞活新形势下加强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边境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和外事部门共同负责,基础工作主要由公安部门与街道等组织实施。

  二、处罚

  1965年发生治安案件3起,人口案发率为0.19‰。

  1981年查处治安案件43起,其中寻衅滋事结伙打架6起,殴打他人 3起,偷窃9起,抢夺财物3起,调戏侮辱妇女 2起,其他20起;受处罚70人,其中警告5人,罚款31人,拘留34人。人口发案率为3.398‰。

  1988年,发生治安案件36起,治安处罚65人。人口案发率为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