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证
第二节 公证
截至1982年,当地人在民事行为中重信誉、轻证据,凡民事、经济活动,多以人格拍胸脯子做保证,很少有立字据的。仅在买房子等重大民事活动中,才立契约。契约主要内容不外乎产权转移、边界四至、流水方向等。很重邻里关系。至于款项,赊欠多由中间人做保,在契约中多不涉及。在数额较小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往往碍面子,多在两人间进行。事后出现纠纷,只能对天盟誓,无处澄清,好朋友反目成仇者比比皆是。平时,在民事活动中轻证据为大方,一旦问题发生,大方者也诅天咒人。
1982年开展公证业务。利用者甚微,全年办案 4件,其中国外探亲1件,国内证明收养1件,遗嘱1件,开奖证明1件。
1983年办理公证75件,其中房屋买卖1件,协议书4件,宅基地使用权7件、机车承包3件,收养关系 2件、声明书2件,建筑合同56件。接待来访212人次。在公证活动中,解决纠纷巩固收养关系 1件,达成赡养老人协议1件,发现房地产管理部门过失排除纠纷隐患1件,督促合同履行1件。
1984年办理公证240件,其中承包合同157件,经济合同69件,涉外公证 2件,其它公证12件。
1985年主要公证内容有:购销、建筑承包、加工承揽、财产租赁、借贷、债务、合资联营、房产买卖、机车买卖、招聘技术干部、劳务、畜牧专业户承包、企业内部承包、收养子女、继承、生存、宅基地、停薪留职、涉外等19项各类经济合同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公证。公证总数454件,其中经济合同421件,占办证总数的92.7%。
1986年承结公证420件,全年公证标的额 110万元,占市1986年工农业总产值的75%。公证文书履约率达95%。新增公证2项:机动车辆和司乘人身保险、法人身份证明。
1987年承结公证 242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22件,占办证总数的91.7%。公证合同履约率达100%。依法监督公证签约单位履行合同避免诉讼1件。
1988年承结各类经济合同和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出具公证文书 446件,标的额2 376.93万元,占同年工农业总产值的97.4%。其中经济合同71件(横向联营 1件、租赁3件、企业承包4件、5万元以上63 件)、贷款184件、保险90件、涉外1件、劳务53件、其它47件。
截至1988年,全民公证意识增强,凡事立字据的行为已为多数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