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律师 1903年形成口岸商埠后,绥芬河市不曾有过规模的司法机关。没有职业律师阶层。
民间有一部分热衷于邻里纠纷的调解者。其深谙伦理道德,能讲做人处事原则,对国家法律、规章也略知一二。在调解中能晓明利害,劝人忍让从善。他们排解纠纷,情重于理,理寓于情。他们受托尽忠,不受人分文,至多酬酌酒一杯。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
市法律顾问处于1982年始开展律师服务,当年办案5起,代写法律文书6件,解答法律咨询22人次,接待当事人来访57人次,草拟审查法律文书2件,承办刑事辩护5件。由此,律师进入人们的生活中,成为良师益友。
1983年,市法律顾问处承办刑事辩护1件、经济案件辩护 1件、非诉讼调解7件、解答法律咨询177件、接待来访104人次。1984年为4起刑事案件承担辩护,其中支持起诉意见的2件,依法提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2件,各占50%;为3家企业担当法律顾问;解答法律询问200多人次,代书30多件。1985年,受聘担当法律顾问 5处,担当经济代理人10件次,代书25件,答询接待来访212人次,搞大型法律宣讲6场,受讲近4 000人,刑事辨护4件。在受聘担当法律顾问工作中,为聘用单位处理陈欠10件,回收欠款 5万元。受理经济代理案的总标的额近30万元,诉诸法院3件,主持调解达成协议7件。其中市卫生检疫所与市物资交易中心汽车购销合同纠纷,纠缠数月不得解决,使税金、利息逐月增加。律师接受代理后,半个月解除纠纷。市电业局与街道办事处工程队之间的工程价款纠纷达 3年之久,代理后一月余,纠纷解除,电业局偿还欠款1.6万元。
1986年,市法律顾问处全年办理经济法律事务53件。其中代理参加诉讼15件,调解38件;清理陈欠110万元,实际收回欠款72万元,占聘请单位陈欠总额的40%;帮助审查修改合同20余件,避免经济损失150万元;为聘请单位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建议书2件,起草、修改联营协议53件、出具法律意见书13件;经济代理30件、标的额120万元,挽回损失82万元;民事代理6件,标的额20万元,挽回损失10万元;非诉讼调解14件,履约率70%;代书30件,解答法律咨询180人次,接待来访80人次;配合普法进行法律宣讲2场,应邀参加普法试题评审10余次。
同年,市法律顾问处在履行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中,对聘请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针对聘请单位的不同底数,开展法律服务。聘请单位木材公司,陈年老账多,法律顾问处配合公司财会人员,清理账目,按大小缓急分类排队,逐一解决,并引导公司加强合同管理。二轻局物资供销处和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底子薄,基础差。法律顾问的重点则放在加强民主管理,开拓横向联营,增强企业活力上。
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市法律顾问处,注重帮助聘请单位实现以法律手段管理企业,把经营管理上的行政方法、经济方法上升为法律手段。律师利用各种机会,结合聘请单位具体案例,晓之以法。同年 9月,聘请单位百货批发站发生一起因经营不当而致严重损失的案件。律师建议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责任归属及其损失承担问题,律师就民主管理权力在会上做说明。开会中,职工各抒己见,指出经营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落实责任时,按比例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针对聘请单位木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漏洞,律师提出《加强资信审查,严格合同管理》法律建议书,就经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验收与结算,合同履行中的检查与监督等环节提出法律建议。后,木材公司销售活动基本进入法制的轨道,减少合同纠纷。
同年,市法律顾问处成功地为被代理单位进行 1例非诉讼调解。同年11月,律师做为边贸公司的代理人,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赴牡丹江市,就市边贸公司与牡丹江市电子元件厂的纯碱购销合同纠纷进行非诉讼调解。调解成功,关键有二:一是大量收集证据,运用证据的力量,使对方心服口服,自动履约;二是不急不躁,晓之以理,引导对方注意诉讼的法律后果。牡丹江市电子元件厂如数偿还4.5万元欠款。
1987年,市法律顾问处业务范围达5项,全年为聘请单位办理法律事务68件,承办民事(含经济)代理57件,承办刑事代理5件(占法院全年案件审结数的62%),进行经济法知识讲座5场次,清理陈欠 150万元(实际收回51万元)。在担当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讲授《民法通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受课人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交易中心与二轻局供销处在经济谈判中,能以法人必备的四个条件审查谈判对象的资信状况,使一些身份不明难以履约的当事人无法签约,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1988年,绥芬河市法律顾问处为18家企业担当法律顾问,全年办理法律事务 408件、经济代理80件、刑事辩护7件,承办涉外法律事务 6件、民事代理10件,培训企业管理人员100人次,清理陈欠43万元。
同年,市法律顾问处在普及宣讲法律知识的同时,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渊博的知识,取得辩护或其它律师行为的成功。一次,律师为一起交通肇事案出庭辩护。被辩护人被指控为“违章高速行驶,撞死 1人”。律师接案后,一边走访运输公司、公路站、交通局,虚心求教,一边抓紧时间学习“力学知识”、“汽车原理”与“驾驶技术”,为辩护找到科学依据。在法庭辩护中,律师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否定了对被辩护人的“违章高速行驶”的指控。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被告减轻处罚。
同年,市法律顾问处参与涉外法律服务,主要开展两方面工作:一、做出国经贸人员的参谋,帮助出国人员分析洽谈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或法律上的冲突。从法律角度,从多方面提出处理这些可能出现冲突的对策,使出国人员心中有数,掌握主动。二、帮助边贸单位把好合同关,参与合同的起草、审阅,在经济合同的履行中(验收、结算)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市法律顾问处,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避免国家和有关单位的经济损失。同年 3月,哈尔滨一毛皮加工单位与苏联一单位签订来料加工合同。苏联方面按规定将货发到绥芬河市。按国家检疫法规定,货到口岸后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卫生检疫所进行卫生检疫。由于原合同签订时,在合同履行时间上忽略了检疫需要的时间。倘在绥芬河检疫,再送到哈尔滨则中断国际铁路联运并且超过合同规定的加工时间,加工单位必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律师及时向绥芬河卫生检疫所建议:向国家卫生部提出不中断国际铁路联运,将货直接发往哈尔滨,由哈尔滨卫生检疫部门检疫消毒,绥芬河卫生检疫所负责消毒效果检疫的请求。国家卫生部采纳这一建议,使检疫工作在哈尔滨进行。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履行,避免了厂家的经济损失。也为以后的边贸活动提供了借鉴。
附:伪满洲国警察统治 一、机构
1933年 7月,伪北满特别区设第三区(绥芬河)警察总署,下设3个分署7个分驻所10个派出所。同年,成立日本宪兵队、治安维持会。冬,成立国境监视队。1934年成立特务机关。同年,推行警察统治下的居民保甲编制。1935年2月,成立铁路警护团。1937年成立防谍会。1938年4月,国境监视队与警察总署合并,称国境警察中队。1943年春,成立旨在对中国人民实行思想统治的协合会。
沦陷时期,日本警察和宪兵雇佣大批特务,为其提供反满抗日群众的活动情报。特务分两类:一类是民族败类,甘心做走狗的人。诸如杨德福夫妻、郑老六、于忠堂、李氏、张仁凤等,他们以赌馆、旅店、饭店等为据点,收集情报,出卖同胞,罪行累累;一类是迫于生活不得不应付的人,这类人多是在山沟种地的农民, 他们要在山沟里继续种地, 就得答应给日本人当“沟头”,监视抗日分子的活动,向日本宪兵队、警察队提供情报。一般旅店业老板、饭店业老板,为保经营,也不得不在日本宪兵队、警察队、特务机关挂名,为日伪宪兵特务提供活动方便,如为其安排食宿等。不然,就难以经营。死心塌地充当日本特务的,多是赌徒、吸毒者、工头等。
日本侵略者设于国境线的“国境监视所” 在沦陷期,日本侵略者组织了庞大的警、宪、特务系统,以镇压、奴役中国人民。
二、酷法酷刑
伪满洲国时期,警察、宪兵、特务是推行殖民地法西斯统治的主要工具,警察被称为“皇帝陛下的警察官”。警察权限无边,无所不管,成为各村人民的太上皇。房子坏了,要向警察队报告获准后方能找人修理。家里来了客人,也要到警察队报告。检查卫生、防疫、清理街道都由警察管。阜宁镇有 1名伪警察,每天手提柞木棒,看谁不顺眼,找个茬就暴打一顿。人称“杨大棒子”。早上,他往井里洒些红染料后就藏起来,监视第一个来挑水的人是谁,尔后回警察队等候“报告”。如果第一个到井台挑水的人不来向他报告“井的情况”,他就找到当事人,一顿棍棒把人打瘫,让人记住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向警察队报告。死心塌地充当日本特务的民族败类,动辄以“东沟密探”威胁群众,勒索财物。否则以“东沟密探”嫌疑送群众于宪兵队或警察队,置之于死地。日本侵略者推行“边境居民证明书”制度。凡边境居民在边境地区活动,须持“边境居民证明书”,否则以抗日分子或可疑分子逮捕酷刑审讯。特务动辄扣压“边境居民证明书”,以勒索财物。1937年夏,日本宪兵队逮捕了市长赵凌霄等50余名“蓝衣社”成员,押往哈尔滨宪兵队。其中多人死于狱中。
日本侵略者监视哨 面对日本侵略者的残暴行径,地下党组织领导抗日群众,散发抗日传单,袭击伪警宪机关等。日本警宪组织疯狂搜捕共产党,破坏地下共产党组织和一切抗日组织。
1938年 8月,日伪牡丹江省保安局在绥芬河及铁路沿线大搜捕。中共绥芬河铁路支部书记赵宏远等 6名党员被列入黑名单。中共吉东特委中东铁路职工部委员、绥芬河铁路工会负责人赵采青在绥芬河被捕,于1939年,牺牲于伪牡丹江监狱。
为剿灭抗日力量,日本侵略者推行“并屯”政策。剔除山沟里的自然屯,将马架子、太平沟、平房、团山子、小营子、泉水村、保安村、五里堡子、吉利村、四里堡子、八家子、南沟、卢家大院、别了洼、四间房、新安屯、东北沟、滕家村、孙家村、朝阳村、太平村、侯家村、王家村、傅家村、保府沟等自然屯并入阜宁镇、腰毛屯等大屯。并屯后的自然屯,房屋被烧掉,土地多荒芜。仅有数户“沟头”,可以在那里种地。
日本侵略者划定的限制人们出入的禁制区 阜宁镇等大屯,用铁蒺藜筑成村围,仅留一二处大门,做为出入通口。至晚间,关门落锁,不准通行。在村中央筑一岗楼,由农民组成的“自卫团”值班嘹望,监视四野行人。日本守备队还将市区以东地区列为禁区,不准自由出入。不准农民在铁路、公路两侧种高棵作物。
1939年,日伪当局又推行“经济监督”政策,发现群众吃大米,便以“经济犯”逮捕或罚款。同年,为加强对工人反满抗日活动的监视,对工人实行指纹登记。
1943年,公布《矫正法》,把抗日嫌疑分子、有反满情绪的人送进“矫正辅导院”进行精神折磨,并强迫从事繁重的劳役。
1944年,日本侵略者又推行“剔抉”计划,实行“防范周”,成批逮捕人民群众,投入法西斯监狱。
日本宪兵队、特务机关、警察队都设有监狱,多为地下室。主要刑具是“老虎凳”。施刑时,将受刑人缚于凳上,往嘴里灌辣椒水,至腹涨如鼓后,再踏脚踩腹,使血水倒喷如注,受刑人便昏死过去。受刑人吃刑不住,就胡乱招供,以求速死。凡进宪兵队者,生还者甚少。阜宁镇原裕宁公司大楼,即是警察队杀人的魔窟。海关楼地下室,也留下了数不清的冤魂。日本侵略者的法西斯暴行,罄竹难书。
迎新街原日本宪兵队(地下室为刑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