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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十项优惠政策

绥芬河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十项优惠政策



绥芬河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十项优惠政策

  一、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绥芬河市兴办三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对三资企业自投产(开业)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对微利企业的产品税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外向型企业出口产品退税可直接退到生产企业,国外独资企业,可按国际惯例进行生产经营。

  二、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各省、市的企事业部门,可以到绥芬河投资兴办工业、商业、贸易、交通运输、建筑业、饮食服务业、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和其他事业。鼓励投资联合改造市内现有企业。新建企业自投产日起五年内,改建企业自投产(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独资企业,免征期满后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除税务部门收取的3%的手续费外,可全部汇往内地企业主管部门。

  三、对“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根据不同行业、用途和环境条件给予优惠。长期有偿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在20年—60年。土地转让费标准和缴纳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地段进行议定。短期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是:工业用地1—3元,商业、服务业和商品住宅用地3—5元,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用地和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用地,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四、出口创汇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可向市政府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并允许加入绥芬河国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

  五、绥芬河市国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愿为全国各地代办进出口业务。提供商品展销和洽
谈业务场所,做到优质服务。会同生产厂家对外洽谈业务,代签进出口贸易合同,按进出口成
交总额收取1.5%的手续费。

  六、凡引进国内外资金来绥芬河投资的,签订协议并验资后,可发给一次性引资促成人奖金,资金额:引外资为实际出资额的1%,内资为实际出资额的0.5%。

  七、外地科技人员和科研部门,为绥芬河市转让新项目和新产品项目被采纳后,按项目论证测算年利润的2%,由采纳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凡离职到绥芬河领办、承包企业的科技人员,除按规定领取工资外,还可按创造的经济效益获得分成奖金,分成比例为新增税后利润的30%。

  九、外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为绥芬河市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明显效果的企业可按年新增利润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经认定后,奖励不受金额限制。

  十、凡是愿意来绥芬河口岸工作的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人事局考核接收后,可享受直接定级待遇,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可高浮动二级,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可高浮动三级。

(1988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