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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中俄交界驿商会改组章程

五、团体

绥芬河中俄交界驿商会改组章程



绥芬河中俄交界驿商会改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遵照商会法改组。自改组以后一切遵照新商会法办理。

第二章 名称、区域及所在地

  第二条:本会遵照商会法第三条设立于绥芬河中俄交界驿站定名日绥芬河交界商会。

  第三条:本会以绥芬河中东铁路附属辖地商境为本会区域。

  第四条:本会遵照商会法第十二条设事务所于附属辖地,业经本会呈请中东铁路公司转让地务处,将绥芬河街附属辖地拨给本会办公地点一段,业蒙照准已经众商筹款,修造楼房院一所,以资办公。

第三章 会董额数及选举法之规定

  第五条:本会会员人数无定,额定会董为二十人。

  第六条:本会职员选举规定如下:

  (甲)会长、副会长各一人,由会董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乙)会董由全体会员用记名投票法选举之。(丙)特别会董须富于工商业之学术技艺者,由会董推选之。

  第七条:本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但有被选举之年龄均在三十岁以上。

  第八条:自会长以至会董既经举定不得推委辞让。

  第九条:如有商会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情事之一者,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四章 职员权限及先任解任之规定

  第十条: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为名誉职。

  第十一条:会长总理本会职务内一切事务之权,对内对外均负有完全责任,有事故时以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副会长有助理会长办理一切会务之权。

  第十三条:会董对于本会一切职务有受会长支配分副助理之权,关于商事一切事项监察会务筹划经费。

  第十四条:特别会董有本其学识经谏赞助会务之权。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文牍一人,书记一人,会计一人,庶务一人,翻译一人等办事员,随时定额雇用,承会长之指挥经理,办事宜如有放弃作弊情事,会长副会长得撤退之,各会董得弹劾之。

  第十六条:会长、副会长均以二年为一任期,任期满后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其中途补充者须按前任者之任期接算。

  第十七条:特别会董以二年为一任期,任期满后经会董议决亦得连任。

  第十八条:每届改选时,新选之职员就职、旧职员方得退职。

  第十九条:职员有商会法第二九条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会得令其退职。

  第二十条:职员有犯商会法第三十条之情事者,本会悉照该条次项之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会议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议事以会长为议长,会长有事故时以副会长代理,若会长副会长皆有
事故时得于到会会董中公推临时主席。

  本会会议分三种:

  (甲)职员会议:每月三次,以初一、十一、二十一三日行之;(乙)常年会议:每年一次以十二月中旬行之,以三日为限;(丙)特别会议:遇有特别事故,得酌量情形随时招集全体会董公议之。

  第二十二条:每届会议非有到会会董过半数以上不得开议,非经到会会董三分二以上同意
不得议决。本会议事细则按照全国商会联合议事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会会员得陈述其意见于职员会议及特别会议,但不得参列议决之权。

  第二十四条:会议时书记员笔录议案事毕,存案备查。会员不守议事规则,议长得令其退席。

第六章 会计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分三种:

  (甲)事务所用费分经常费、临时费二项,以每年度预算规定之。凡未列预算之用款,经职员会议决定由会员分别担负之。(乙)事业费,凡筹办公益及本会职务范围各事业时,所需之经费经特别会议决由会员担负之。(丙) 军事费,保安商队以每月度预算规定之由会员筹办。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以各铺月捐、各商乐捐,每月终,会计员将出入各款项开月计表送会长查阅以照核实。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每届年终,编辑本年度预算决算表册,连同所办事业之成绩表册牌悬庭中,以便会中公阅并榜示会外俾众咸知。

第七章 办  公

  第二十八条:凡钱债轇轕有经司法官厅委托本会调处者,两造倘有不遵应由本会据情禀覆。

  第二十九条:凡经本会允予拟议文件,如正副会长及会董有与两造人或兄弟、或同族、或戚谊者,理合回避以免偏徇。

第八章 调处工商业者争议之规定

  第三十条:本会得设立商事公断处一所,公断处未成立之先仍由本会执行之。

  第三十一条:凡本会区域内工商人与工商人关于工商事件之争议,得由商会公断处调处之。

  第三十二条;凡工商人与非商人关于工商事件之争议,若经司法官厅委托商事公断处调处者,公断处得调处之。

  第三十三条:本会公断处成立后,关于一切调处事件均遵照公断处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调处争议于本会接到诉书后,以会董四人以上到会,由会长主持共同调处。

  第三十五条:调处时由文牍员笔录,调处案事毕存案备查。

第九章 职  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职务以商会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为限。

  第三十七条:本会在铁路界内本埠各商,如有赴俄官署及俄官代书处订立合同、邮局领款须由本会证明签押给据者,应有殷实铺保方可照办。

  第三十八条:本驿华商遇有钱债事件被洋人呈控,或因钱债各事被人控告,经铁路公司及交涉局传人,本会可帮同查询,并代觅担保以免羁押托累而保华商。

  第三十九条:本驿华商请示本会出给华俄证明字据及签押者,得收证费。其收费规则另定之。

第十章 会员入会

  第四十条:会员人会资格遵照商会法第八条办理,享有商会法第十三条之利权。会员人会时须将店东名姓、籍贯、行商牌号详细开具清单送会注册,并由本会发给编号入会凭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自奉饬批准之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施行后如有质疑应行修改之处,得详地方行政长官,说由地方最高行政和官咨部核准后,经职员会议修改之。

中华民国八年12月(19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