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育 1990年,15~49岁的育龄妇女有202 226人,占女性人口的62.21%。其中15—29岁的低年龄组人数为111 707人,占育龄妇女总数的55.24%;30岁以上较高年龄组人数为90 519人,占44.76%。1989年,出生率已由历史上最高年份1963年的51.02‰下降为 16.48‰。节育率:城区为92.3%,郊区为87.45%;计划生育率:城区为99.1%,郊区为82.94%;独生子女率:城区为95.24%,郊区为66.48%。
市区育龄妇女生育情况 表4—29
在育龄妇女中,1981年生育率最高的年龄组为25~29岁,1989年为20~24岁。
文化素质不同,人们的生育观也有很大差异。1989年第二胎生育率:大专文化程度为0.88‰。高中文化程度为5.28‰,初中文化程度为8.88‰,小学文化程度为 16.55‰,文盲、半文盲为13.73‰。第三胎生育率:大专文化程度为 0,高中文化程度为0.37‰,初中文化程度为0.8‰,小学文化程度为2.71‰,文盲、半文盲为 3.32‰。第四胎生育率:大专文化程度为0,高中文化程度为0.05‰,初中文化程度为0.04‰,小学文化程度为0.37‰,文盲、半文盲为0.66‰。第五胎及以上的生育率:大专和高中文化程度均为 0,初中文化程度为0.02‰,小学文化程度为0.15‰,文盲、半文盲则为0.89‰。
从事不同职业的妇女,生育状况也有区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胎生育率从1981年的1.22‰下降到1989年的1.02‰.没有生第3胎的。农、林、牧、渔劳动者,第二胎生育率1981年为 9.45‰,1989年为18.01‰。生产工人、运输工人,第二胎生育率1981年为3.35‰,1989年为3.57‰。
1982年统计,生育胎次,在60~64岁的4 774名妇女中,以生育(活产,下同)6胎的人数最多,有665人,占13.93%。从7胎起,随着胎次的增多,生育人数则递次下降。第 7胎为496人,第8胎为415人,第9胎为248人,第10胎为222人,15胎以上5人。50~59岁妇女为17 147人,以生育5胎的人数最多,有2 953人,占17.22%。 这两个年龄组的妇女,大部分在未实行计划生育前就完成其全部生育过程。实行计划生育后,高胎次生育逐步得到控制。进入“一对夫妻一个孩”时期后,仅有8人生了第6胎,1人生了第7胎。
市区历年生育胎次比率 表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