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二节 规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的各项建设工程由城市建设管理局统一规划管理。1981—1983年单独设立城市规划管理局,1984年撤销,在城市建设局内设城市规划管理处。
为加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指示精神,市政府多次发布地方法规。1984年颁布《佳木斯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细则》,规定市区的一切地上、地下建筑均须由城建规划部门统一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发给建筑许可证,取缔违章建筑。在用地管理上,对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工程,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协商,选定场址并确定占地面积,然后报市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居民生活区开发建设(包括旧区改造),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开发公司按照小区规划进行房屋及相应设施的配套建设,市建设委员会房屋综合开发办公室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小区规划外的单体房屋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定期例会审批。1980年以前除对工业布局和主要街道的临街建设进行宏观控制外,一般的房屋建设都以不碍市容为原则,对建筑造型、层数、规模等未做具体要求。1980年以后认真执行城市规划,严格审批管理。地上建筑既要符合土地使用功能区划,又对建筑风格、层数、规模、色彩以及与周围环境是否协调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中心区域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要求做到造型美观,高低错落,装璜新颖,色彩协调。地下建筑,给排水管线,人防工程,电力、电讯、供热、供气设施,一律由市规划设计院统一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处审批。一切建筑图纸及有关文件由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管理。
1980年以来,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蓝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先后为大中型企业建厂选址10余处,使城市工业用地增长 6.9%。旧市区采取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调整不合理用地,改善市容与居住环境,使生活居住用地增加36.6%。到1989年末,市区最高房屋已由1980年的6层提高到25层;新建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29栋;2 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431栋。住宅建筑平均层数已由1980年的1.4层,提高到1.7层。 原有的危房以及前棚后厦的房屋密集状况已得到明显改善,私占土地、滥建房屋的违章行为得到纠正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