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供水

第二节 供水




  水源建设 佳木斯市地处松花江畔,地表与地下水资源丰富,为城市供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过去,镇内居民用水多为公用大口井,取水方式是桶提肩担,少数绅商有自用井或雇工送水。1935年始建自来水厂,至1940年先后兴建 5座水源,并铺设部分输配水管道,供给附近的军政机关及居民。1945年日军败退时,除南水源(现二水源)由于工人保护而得到保存外,其他4座均遭破坏。

佳木斯早期水源建设概况
  表5—3



  解放后,市政府一方面修复、改造与扩建原有水源,增加产量,改善水质;另一方面积极开发新水源,保证城市用水日益增长的需要。1966年,在西郊友谊路南侧兴建第四水源,土建工程由长春给水排水设计院设计,其他部分由城建局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市建筑工程公司施工,1968年12月16日竣工投产。1972年于沿江路东段路北兴建第五水源,总投资20万元,由市自来水公司自行设计,土建工程由房产工程队施工,当年建设当年投产。1974年在红旗路北段西侧兴建第六水源,由长春给水排水设计院设计,市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总投资 260万元,1978年竣工投产。1985年,在佳依公路北侧兴建第七水源,日供水能力为 8万吨,占地20公顷,由中国给水排水东北设计院设计,市建筑一公司施工,投资 3 196.3万元,1988年末完成全部建筑工程量的74%,日供水量已达5万吨。

1989年水源供水状况
  表5—4 计量单位:万吨/日



  上述城市公用水源供水量仅能满足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及部分工业生产用水,有些企业地处市区边缘,用水量较大,自备水源迅速增多。1970以前,市区企业自备水源井15眼,到1979年新增29眼,80年代又新增355眼。至1989年,除市自来水公司6座公用水源有58眼水井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共有自备水井510眼,综合涌水能力为27.2万吨/日,平均日用量9万吨。全年实际取水量为3 270万吨。

  水 质 1960年黑龙江省地质局合江地质工程队对佳木斯地下第四纪砂砾石层中的孔隙潜水勘察表明,市区内绝大部分地下水中氨化物小于300毫克/升,硫酸盐小于200毫克/升,矿化物小于 1克/升,水中无致病菌存在。细菌总数为1 000一3 000个/毫升,大肠杆菌每毫升不超过 3个,在许可含量之内。有害金属除含铁超标外,其他均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适合淀粉制造、制糖、制革、染料、毛织等工业的一般要求。含铁浓度在 3—25毫克/升之间,比生活饮用水允许含铁量超标 10一100倍,属于低温弱酸高含铁型地下水。地下水净化处理除消毒杀菌外,以除铁为重点。

  在50年代,城市供水主要是修复水源,恢复供水生产。因供水管线年久失修,内壁积锈很厚,致使部分区域水质浑浊,甚至带有异味。1964年初,市城建局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专家协助下,共同研究改进净化工艺,并建立水质监测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使自来水的水质得到明显改进。每升水的含铁量从1.5~2毫克下降到0.2—0.4毫克,基本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1964年以后,自来水公司对除铁工艺又进行多次改进。现有的 6个水源,二、四水源混合原水每升含铁量15~16毫克;六水源混合原水含铁量最高,每升30毫克左右,但经过一次过滤除铁,含铁量即可下降到 0.2毫克,完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供水行业和卫生检验部门统一规定的4项指标考核,自来水的水质综合合格率(每月测定一次),均在 98%左右。但是,各区域饮用水含锰量,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几倍甚至十几倍。

  80年代曾发生地下水局部污染。从1983年 5月开始,六水源混合出厂水含酚量严重超标,直接危害居民健康,污染源为化学制药厂和农药厂排放的废水。对此,市政府决定六水源污染严重的西南深井停止生产,并拨款65万元,在一、二、四水源内兴建 5眼小口深井,以补偿减少的供水量。为确保六水源其他 5眼水井正常生产,对西南深井采取截流措施,昼夜24小时抽水,直接排至松花江,从而使保留生产的 5眼水井混合出厂水的含酚量由超标十几倍下降到二、三倍。至1989年4月,含酚量恢复正常。

  1964年以前采用自然氧化除铁,即曝气、反映、沉淀、石英砂过滤等多级除铁系统,工艺复杂,设备庞大,基建投资高,除铁效果不稳定。1964年经与哈建工学院专家合作,进行工艺革新,简化除铁系统,净化效果明显提高。1969年又创制水射器,应用于地下水除铁,节省建筑设施,运行稳定,管理方便,溶氧效率较高,获得有关专家重视和同行业的好评,并纳入国家设计规范。近几年来,还以无烟煤代替天然锰砂,采用三通抽气回流加气法,均获得较好的除铁效果。

  管 网 城市供水管线于1 936年兴建第一座水源时铺设,至1 945年管线总长度达到40公里左右,供水管线以各自的水源为体系,互不相连,不成网络。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不断建设和改造,逐步形成主次干线纵横交错,相互连接的供水管网。截至1989年,市区供水管线总长度已达153公里(直径75毫米以上),为建国初期的4倍。管网终端:东至模范村,西到四合屯,南到中华路,北到江胖,供水范围已超过建成区面积。现有供水管网由输水主干线与支管组成,主干线以各水源为起点,分别沿着市级主要街道铺设,走向以东西向为主,南北纵横交错。与主干线相连的支管,除少数直通工业用水大户外,多沿区级街道通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群。各单位及居民区域内的给水管线,由房产开发部门或产权单位自建自管。在现有的管网中,直径300毫米以上的主干线为 38.9公里,占管线总长度的25%。其中直径最大的主干线是七水源,沿友谊路铺设至红旗路,直径1 200毫米,全长6.5公里,日输水能力为 8万吨。其次是六水源,沿红旗和西林路铺设到志强街,直径为700毫米,全长2.1公里。1989年市区公共管网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4公里,其中主干线密度为0.86公里。

供水管线发展情况
  表5—5



  供水服务 1949年,市内居民饮用自来水的人口3 500人,为城市人口的3.6%。60年代以前,多数居民住宅内无自来水设施,用水须到售水站担水。1957年设有售水站46个,1960年发展到 148个。60年代后期增设不冻栓(无人看管,冬季可照常使用的室外供水设施)近百处。这一时期城市供水的条件差,人均日用水量较少。70年代后期,新建居民住房增设上下水管道,吃担水的人数大为减少,售水站减至82处,担水吃的人数为 6.2万人,占城市供水总人口数的32.6%;室内有上下水设施的约 1.9万人,占城市供水人口总数的10%;其他饮用城市供水的居民,均使用公用水栓。

  1979年以后,城市建设发展,供水事业和居民住房条件大为改善。截至1989年末,饮用城市供水的人口由1979年19万人增长至27.4万多人,占城市总人口的61%。饮用企业自备水源供水的16.5万人,占城市总人口的37%。两者相加,城市自来水普及率达98%。仅有居住偏僻的居民5 000人左右在售水站取水,占城市总人口的2%。

  水资源管理 1983年成立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定编20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统一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掌握地下水在水质和水量方面的变化,控制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地段的取水量,保持地下水位的基本稳定。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强化用水大户的计划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奖励节约用水成果显著的单位,从而使全市工业用水重复率达40%以上。对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实行收费管理,每吨水收费标准:企业0.10元,事业0.06元,服务行业0.04元。截至1,989年,累计收缴水资源费1 330万元,除用于日常经费和节水奖励外,绝大部分投入城市公用水源建设,促进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供水生产管理 市自来水公司是公用事业性质的单位,实行企业管理,隶属城建局领导。现有职工823人,固定资产1 072.4万元。80年代以后,经过企业整顿,推行经济责任制,强化生产指挥系统,建立健全技术、设备、水质、调度等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和计划、财务、材料等经济管理体系。公司调度室指挥各水源生产,根据不同季节和供水区域用水量变化规律进行调度,保证管网水量和水压的平衡。水源生产实行三班制,对出水量、水质、电耗等指标,班有记录,日有报表,月有分析。1989年,公司供水总量2 077万吨,水费收入567.9万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80.6%和37.3%。但卣于电费等生产成本提高,而收费价格过低,形成经营亏损,当年亏损额为23万元。

  计量与收费 1946年,居民用水是根据家庭人口、用水项目按月收费。1947年 3月改为以米价做标准,按人口多少计算,成年人每人每月收费额等于 0.5公斤小米的价格,儿童减半。1949年改按“工薪分”计算,每吨水价格0.5~1工薪分。收费时按当月工薪分价值计算。1956年每吨水定价为0.20元。1965年,工业用水每吨为0.15元,居民生活用水改为0.10元。1983年10月1日起,根据省《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工业用水每吨上调到 0.22元。对浴池、理发、洗染等行业实行优惠,仍按原来0.15元的价格收费。1989年9月1日开始,工业用水每吨提高到o.315元;浴池、理发、洗染服务行业用水由每吨0.15元提高到 0.25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仍为0.10元。

  水费价格各时期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多数用户没有水表装置,无法计算甩水量。为此,1949年规定:凡没有水表装置的工业、饮食行业用水户,按其实际消费,核定月用水量,按月收费。居民用水成年人每人每月核定用水量为一吨,儿童为半吨。家庭有水洗便所的每月增收3吨水费,有浴池的每月增收5吨水费,养牲畜每匹每月按2吨用水核定。 1980年,市物价局对居民生活及其他各项用水量重新核定,确定没有专用栓的居民用户,按户口人数,每人每月用水量为一吨,对工业、服务行业以及其他各项用水量也都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