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园林管理

第五节 园林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园林管理由市政府建设科负责。1956年市政府成立绿化指挥部 (后改称绿化委员会), 统管全市绿化工作,市城建局及园林管理处负责城区绿化工程及树木的日常管理。1984年,市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区绿化规划的实施及日常的检查及指导。市园林处绿化工程队、区园林管理站具体负责绿化工程的技术指导及树木的日常管理。

  为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府曾先后颁布《城市绿化暂行管理规则》、《佳木斯市城市建设设施暂行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80年代以后,深入开展“植树节”和《森林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动员全市各单位职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绿化美化城市。并按行政区划,实行层层定任务,包栽植、保成活,立责任状的办法,年终检查,总结奖励,使新植街道树成活率由70年代的80%提高到90%以上。庭院和居民小区的绿化美化也得到进一步的普及与提高。

  1989年,城区园林系统共有职工590人,比1979年增长1.4倍。其中公园与风景区管理人员占51%;绿化(林绿地与街道树)管理人员占34%。

  园林经费:1979年前的30年累计建设投资30万元,管理经费年平均10万元左右。1980年以后,公园及柳树岛风景区建设投资150万元,城市绿化投资125万元。园林日常管理经费由1980年的17万元增长到97万元,10年累计为569万元。

  公园管理:西林、杏林湖公园实行门票收费,其他公园均免费开放。公园人员工资及管理经费实行定额补贴。西林公园1985年以后,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本着“以园养园”的方针,连续5年以门票及其它服务收入实现收支平衡。平均每年为国家节约资金1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