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污染治理
第三节 污染治理
预防污染措施60年代,市政府对有关重点排污企业提出污染治理要求,但落实很差,收效甚微。从70年代后期始,市政府为改善环境,组织城市规划、建设和环保部门制订规划,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1979年国家《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全社会环保意识逐步加强,运用法规约束、行政指令、经济制裁手段层层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使环境污染从点源治理逐步走向综合治理的轨道。10年中,采取综合治理和预防污染的主要措施是:(一)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大幅度减少冬季取暖锅炉和民用炉灶;(二)推广型煤及节能炉灶,积极供应液化石油气,减少民用煤的消耗;(三)强制搬迁污染严重而又不能治理的企业;(四)将电镀、印染行业分散厂点关、停、并、转,缩小污染范围;(五)新建工业企业必须实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和污染源防治“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六)取缔自造、改装以及非厂家正式出厂的机动车辆,推广普及车辆节能器、净化器、消音器,减少机动车尾气与噪声;(七)取缔工业排污渗坑渗井,禁止与控制使用六六六粉、滴滴涕等高毒害、长残留农药,减轻土壤、蔬菜污染,保持生态平衡。
污染治理 1973年后对污染源的治理主要采取 3项措施:(一)限期改造老式锅炉,推广高效低耗新型锅炉及除尘设施;(二)对污染环境的重点企业,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增设净化设施;(三)开展“三废”的综合利用,缩小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 到1989年,市环保部门累计投资2 325万元,企业自筹资金10 563万元,先后完成废气、废水净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647个。
工业废水治理 60年代以前,市区工业废水排放无净化。1973年以后,市政府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工业企业废污水提出净化处理要求。1979年开始,部分企业引进国内外污水处理先进技术,逐步增设水回收、利用及净化设施。化学制药厂原来生产非那西丁的废水有毒有害,任意排放。 1975—1979年投资百万元,新建4套酚钠回收装置、两座鼓风曝气生物氧化池,一套大苏打回收设备,生产工艺进行全面改革。此后,每年从废水中回收硝基酚钠和大苏打近200吨,价值11万元。1989年每吨废水含酚量由原来的数百毫克(最高时达7 000毫克)下降到0.5~1毫克。在日排废污水600余吨中,酚去除率达99%,COD去除率为75%,其它污染物含量也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综合制浆造纸厂过去每年排入松花江的液态介质,严重污染江水。1981年以后,先后进行工艺改革,开展15项与治理污染密切相关的技术改造工程,实行废水清污分流,大幅度提高碱回收率,提高生产用水循环重复利用率。1989年,机制纸年产量已达17万吨,比1980年增长76%,而全年排放的污染物却大幅度下降,其中硫化物年排放量由313.5 吨下降到49.6吨,COD从3.4万吨降至2.1万吨,挥发酚由109.5吨降到30.9吨,化学耗氧量由4.1万吨降到1.7万吨,悬浮物由2.5万吨降到1.4万吨,BOD排放量降到346公斤/吨浆,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国家考核的6项指标,均已达到松花江水系规定的排放标准。到 1989年,造纸、发电、纺织、亚麻、化工、电镀、制药等37家企业,均增设污水处理设施,年净化废污水总量1 988万吨,占市区工业废水需净化排放量的22.4%。还有啤酒厂、肉联厂、糖厂等 45个企业的废污水尚未净化,年排放量约6 887 万吨,占市区工业有害废水总量的77.6%。
废气治理 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后,开始对大气污染点源进行治理,少数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锅炉增添消烟除尘设备。 1979年国家《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各企业积极采用高效低耗的新型锅炉,加速改造老式锅炉。特别是1984年以后,市政府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以消烟除尘为主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到1989年末,市区已改造锅炉655台(包括工业炉窑61台),改造率为60.5%,达标率为 47.6%。全年各型锅炉共排燃烧废气261亿标立方米,经消烟除尘的占 98.4%。除燃烧废气外,工业企业还有工艺过程废气,年排放约50亿标立方米。80年代以后,经工艺改革,废气治理初见成效。过去,化学制药厂用硫化钠还原法生产非那西丁,每日排出大量硫化氢废气,周围环境受到污染。1979年该厂以减轻尾气污染为科研课题,经多次实验,1984年研制成功新工艺,每年减少排放废气 3 845万标立方米,既降低成本,又治理了硫化氢气对环境的污染,获国家医药局三等奖和市科技成果一等奖。1986—1989 年,农药、化工、造纸、电镀等行业,进行 10多项工艺改革,在回收、净化氟化氢等工业尾气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展。1989年,市区各种废气排放量为 312亿标立方米,含二氧化硫1.4万吨,烟尘3.7万吨,大气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为 0.399毫克/立方米,比1985年分别下降64.9%、81.5%和55.5%,但大气中总悬浮微粒平均值仍高于国家规定的大气质量二级标准(0.30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