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环境管理 机构队伍 70年代以前,环保工作由市城建局兼管,重点是卫生环境和绿化。1973年组建市环境保护办公室,1979年改称环保局。1984年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主任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与领导全市环保工作,1985年以后,随着环保工作的逐步深入。各区政府及31个大中型企业也先后增设环保机构。 到1989年,市区全部环保事业单位共有职工3 329名,其中市区两级政府环保部门的管理、监测、科研人员107名。
地方法规 1979年国家《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前,市区环境管理虽然有些规章制度,其内容多为与市容直接关系的环境管理,没有防治污染方面的具体措施及规定。1980年后,市政府为落实环境保护法,改善环境质量,先后颁布《关于控制与消除噪声与震动的暂时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细则》、《水污染治理装备运行管理办法》、《煤烟型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管理的通告》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其它有关的地方法规。同时,市人大作出进一步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考核指标 1984年,市政府开始试行污染治理目标管理,当年与 9个企业签定10项治理合同,与环保局签定 3项管理承包合同,年末考核全部完成,承包企业均受市政府奖励。1985年,市政府除与大中型企业直接签定治理合同外,还对全市环保工作制定了目标管理办法,以污染治理竣工率、锅炉改造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以及排污收费定额完成率为年度考核指标,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层层签定承包合同,定期检查指导,环保工作目标化管理进一步深化。1989年,市政府根据国家《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及省环保部门的部署,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1989 1992 年市长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同时下达《1989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将省统一考核的10项指标,分解为27项具体考核指标,分别与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签定环保指标承包合同。环保部门强化日常管理及技术方面的检查指导。年初确定考核的27项指标,完成20项,有 45个单位获奖,4个单位受罚,实现环保质量从定性考核到定量考核的转化。
1989年环境质量定量考核 表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