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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道路清扫

第六章 市容卫生

第一节 道路清扫



  1910年(宣统二年)桦川县在佳木斯设治时,卫生章程规定正大街(今西林街)由两侧商家和居民分担清扫。1943年,伪市公署规定“凡是临街的不论商户、铺户、店户、客户和居民都自扫门前道路……”。1949年 7月卫生队组建后,街道清扫逐步形成专业队伍与民众相结合的清扫保洁制度。

专业队伍 市卫生队成立初,主要任务是清运垃圾和粪便,同时清扫中山街 (杏林河以北)、西林街、长安街(西菜市至和平街)、保卫路(和平街至中山街)、和平街5条道路,面积9万平方米。1958年清扫工增至43人,分设东西两片(班),日扫 9条道路,面积20.3万平方米。1965年专业清扫队伍发展到 100余人,实行定人、定路、定车(人力三轮车与手推车)、定时间、定清扫面积(人均日清扫 0.5万平方米)的五定岗位责任制。质量标准是街面、人行道无垃圾、无粪便、无积水,早晨清扫、全日保洁。清扫道路产生的垃圾送到就近的垃圾点。1966年,市卫生队精简人员,道路清扫管理下放,永红、向阳、前进、东风 4个区分别成立清扫队。1975年,各区清扫队改为环境卫生管理站。到1989年末,4个城区的道路清扫专职队伍有职工440名,日清扫道路27条,面积223.5万平方米,占市区现有道路总面积的62%。

  民办队伍 1950年以后,随着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多数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建立清扫门前及临街人行道制度,部分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居民清扫庭院及周围小巷。1960年,市政府倡导城区各街道组建民办保洁队,负责居民生活区日常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市环卫站派 4名专人协助街道进行管理及业务指导。到1963年,城区各居民委员会共聘用民办保洁员382名,由居民按户交纳卫生费支付工资,负责居民生活区 140万平方米背街巷道和977个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到1989年,各居民委办的这种民办保洁组织,人员发展到 409名,遍及各居民委,承担着397条背街小巷的清扫和365个民用厕所的保洁任务,成为市区环境卫生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