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垃圾清运
第二节 垃圾清运
1910年(宣统二年),驻佳木斯的桦川县设治局颁布试行《巡察卫生章程十条》。1931年镇内设环卫专业队伍,有18人,负责镇内粪便与垃圾的清运。日伪时期,卫生队增加到 120余人,重点为日伪机关团体和日本人居住区服务,同时清除死于街头的无主尸体。新中国成立后的40年来,垃圾清运已经形成分别负责的制度,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卫专业队伍清运;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业与基建垃圾一律自运;无运输能力单位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提供有偿服务。
垃圾容器 50年代初,市内于居民聚集的7条街道设置木质垃圾箱1 111个,每箱容积 2立方米。一般背街由住户自备容器,倾倒于运垃圾车上。后因市区人口迅速增长,垃圾量逐渐增多,加之木质容器逐渐损废,街道的垃圾形成露天堆积,积压量逐渐加大,甚至出现了垃圾山、垃圾场。后经多次组织突击清运会战,垃圾堆积状况有所好转。1981年环卫部门在“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指导下,多方筹资,购置100个铁制垃圾容器(容积1.2立方米),置放于长安、和平、光复路的中心地段。1983年又添置多功能液压装卸车和一批配套的垃圾容器。到1985年,市区的垃圾容器有自背式(容积3.5立方米)183个、叉车式700个,总容量为1 720立方米,日产垃圾容器化达80%。 1989年,各式垃圾容器增到1 556个,每个容器日清垃圾0.48吨,平均服务人口为263人,全市垃圾收集容器化程度达90%左右。
清运机具 1949年,卫生队配马车19台,其中 8台在居民稠密的街道,摇铃收集垃圾,11台承担旧市区其他街道的垃圾清运。随着市区垃圾量大幅度增加,1959—1960年先后在长安路建立东西两座封闭型地沟式垃圾中转站,市中心区域实行二级倒运,即由马车运至中转站,再用汽车运往市外。到1975年,垃圾清运车辆有汽车17台、小型机动车22台、马车10台、手推车80台,垃圾中转站由2处增加到7处(固定式4处,临时性3处)。日清运垃圾量虽比1960年增长46%,但全年清除量仅占垃圾总产量的400,不能日产日清。70年代末,市区日产垃圾900吨,企事业自运约250吨,环卫专业队日运量约500吨,每日仍积存垃圾 150吨。从1980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增拨设备购置费,改装原有的平板车为自卸汽车,提高卸车效率,增加运输能力,增添垃圾容器及配套的运输车辆。全部淘汰马车、手推车、小型机动车。至此,垃圾清运结束了沿街收集、人工装卸、二级倒运的方式,实现垃圾收集容器化,装运机械化,倾卸自动化。到1989年共拥有垃圾清运汽车50台、叉车12台、装载机3台、推土机3台。日清运垃圾750~850吨,占市区日产垃圾总量的75%;企事业单位每日自运垃圾250~350吨,占日产垃圾总量的25%。市区的垃圾山已彻底消灭,并连续3年实现日产日清。
垃圾处理 70年代前,市区周围空圹洼地较多,居民生活垃圾多运至城外,就近填坑,或送至各生产队做农肥。1980年以后,郊区土地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倾卸与填埋。1986年根据城乡建设部《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精神,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研究,于1989年在松江乡宏力村、长青乡范家村的沼泽地,建立两处垃圾处理场。将垃圾边填埋,边碾压,分层喷洒消毒除臭药液,尔后用鲜土覆盖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