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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卫管理

第四节 环卫管理



  1949—1979年,市区环境卫生由市卫生局主管。1979年2月至1985年5月划归城建局主管,下设环境卫生管理处。1985年5月成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下设3个环境卫生管理处以及粪肥公司和市容监察大队。各区设有环境卫生管理站,到1989年共有环卫职 工1 024人。其中市局直管的职工488人,占环卫职工总数的46.8%;市内 4个区环卫站554人,占53.2%。为搞好城市环境卫生,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曾多次制定和发布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1982年 9月,市政府颁发的《佳木斯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是较为全面的地方法规。1983年4月1日,市政府又颁布不准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准乱摆摊床,乱堆残土杂物;不准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乱贴的“五不准”通告。1984年12月,在《佳木斯市市政管理细则》中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环境卫生管理已初步实行依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