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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资金

第三节 建设资金



  资金来源 1949—1979年,佳木斯市区公用事业、市政工程以及房屋新建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投资,市财政每年仅从地方税收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维修养护。1980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在“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指导下,城市建设的投资渠道逐渐由单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转为国家、地方、企业多方筹集,各有侧重的投资机制。1949—1979年,国家和省对佳木斯市内的桥梁、道路、公用事业等城市建设的投资为 1 827万元,市投入的城市维护费为2 832万元。两项合计,年平均投资额为155.3万元。1980年以后,凡是国家建设部立项的建设工程如西郊水源、安庆路立交桥等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国家和省投资约占工程总造价的三分之二,市财政自筹资金约占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凡经省建委审查批准,进行更新改造的重点市政建设工程(如长安路拓宽,市区内给排水管网改造等),省、市投资各占一半;凡是未纳入省重点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均由市自筹,少数新建项目,省给一定数额的补贴。近10年中,国家和地方累计投资24 047万元,年平均投资额比1979年前平均额增长14.5倍。其中国家和省主管部门10年累计投资2 863万元,为前30年投资额的1.6倍,占近10年城市建设(包括维修养护)投资总额的11.9%;市自筹投资21 184万元,为前30年投资额的 7.5倍,占近10年投资总额的88.1%。市自筹资金的来源:一是从市财政机动财力中拨款;二是从地方税收中按比例提取城市维护费;三是由受益的企事业单位集资;四是城市各项管理收费中的专用资金。此外,还有一些城市建设项目如市区部分街道人行道板的铺装、公共汽车站点候车亭建设、公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装修、美化以及部分儿童娱乐设施、建筑小品等,则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无偿贡献,而未纳入城市建设自筹资金之内。

  资金使用 1949—1979年,城市建设与维修管理共投资 4 659万元,其中用于住宅维修与危房改造的资金为952万元,占20.4%;市政建设投资1 208.5万元,占25.9%;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 044.4万元,占22.4%;园林与环卫事业的投资为577万元,占12.4%;城市规划管理等其他费用为877.1万元,占 18.9%。1979—1989年,城市建设资金用于市政设施、园林建设以及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资比例,比1979年前有明显增长,而在房产与公用事业方面的投资比例稍有下降。

1980—1989年城市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表5—13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