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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权归属

第二节 产权归属



  1945年8月15日前,市内各类房屋,除地主、资本家以及部分市民投资建造的私产外,其余大部分是日伪统治者用掠夺人民的财富建造的“公产房”。1946年,市政府接管日伪“公产房”,将其中部分房屋拨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管理,无偿使用。其余部分由房产部门直接管理,租赁给无房户居住。1947年土地改革时,市政府根据《东北城市房屋管理条例》,没收地主、资本家、伪官吏以及其他反动分子的房屋11 702间,面积约21万平方米。同时代管无人认领的房屋348处,面积约 16.8万平方米。到1949年末,市区公有房产(包括代管的房屋)82.8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66.2%;市民私人房屋42.2万平方米,占33.8%。

1949年后,随着国营企业的发展,公有房产,特别是企业自建的房屋逐年增加。到1955年末,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达153.7万平方米,比1949年增长 22.9%,其中公有房产增长34.7%,私有房产则没有增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市政府根据党和国家对私营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的“赎买”政策和“经租定息”的原则,对自愿接受改造的 9户大房产主(每户有房产1 000平方米以上者)、88个中型房主(拥有 300~1 000平方米)、418个小房主(拥有70~300平方米)进行私房改造。将上述 515户,共13.6万平方米私有房产作价收归公有,由房产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市房管部门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原房主交出的房屋,依据作价金额,按月付息。到1956年末,私人房屋由上年的42.3万平方米,下降到 29.8万平方米(包括当年新建私人房屋1.2万平方米)。1958 年对私房改造进行复查,补改私人出租的门市房206户,接管房屋建筑面积9 679平方米。到1958年末,全市实有房屋总面积 202.5万平方米,其中公有房屋面积174.1万平方米(房产部门直管45.3万平方米,单位自管128.8万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 85.9%;私人房产为28.3万平方米,占14.1%。

  1956年后,随着集体经济的出现,产生了公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房产。到1958年末,在自管房产中,全民所有制房屋占95%,集体所有制占5%。

  在“文化大革命”中,把城市私人房产当做资本主义批判,有些私产房主被迫将房屋无偿交给房产部门统一管理。市房产部门先后接收私人房屋349间,建筑面积共6 715平方米。这种违反宪法、不符合党和国家私房政策的做法以及 1956—1958年私房改造中错改的房屋(包括私房改造中未给房主留自用房的遗留问题),直到 1980年和1983年省政府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有关文件下发后,才逐户给予退还。截至1978年末,市内全民所有制房屋共 250多万平方米,比1958年增长49.5%,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75.8%;集体所有制房屋共40多万平方米,占13.7%;私有房产为34.9万平方米,占10.5%。

  1980年以后,房屋建设实行改革,房屋由公有制福利型开始向商品型转化,繁荣了房屋交易市场,私人建房、买房大量增多。到1989年末,市内国有房产面积达到737.3 万平方米,比1978年增长1.8 倍,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82.4%;集体所有房屋11年中增加21.2万平方米,占7.5%;私人房产增到90.3万平方米,比1978年增长1.6倍,占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