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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途类别

第三节 用途类别



  解放前,在全市140.9万平方米房屋中,日伪军政机关用房18万平方米,占 12.8%;工商企业用房35.1万平方米,占24.9%;文教医疗单位用房6万平方米,占4.3%;其他部分为兵营、官邸和居民住宅。1946年,市政府修复部分战时被毁的房屋,并把其中一部分公共用房改为民用。到1949年末,市区实有房屋125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占52.7%,工业用房占19.3%,商业用房占4.4%,学校房舍占1.9%,医疗用房占2.6%,机关用房占 3.3%,文娱场所用房占2.6%,其他房屋占13.2%。1950年以后,由于各项事业的发展,用房类别发生很大变化。到1989年末,在全市房屋总面积894.8万平方米中,住宅建筑为433.9万平方米,比1949年增长5.6倍,占48.5%;工业交通和仓储用房,40年增长10.2倍,达到269.8万平方米,占30.1%;商业服务业用房42.1万平方米,增长6.6倍,占4.7%;教学医疗用房64.3万平方米,增长10.5倍,占 7.2%,文体娱乐场所用房14.7 万平方米,增长3.6倍,占1.6%;机关用房63.2万平方米,增长 14.4倍,占7.1%;其它房屋减少到6.8万平方米,占0.8%。

城区房屋面积及用途分类
  表6—1 单位: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