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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投资体制

第二章 住宅建设

第一节 投资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机关、企业、团体职工住房作为福利事业,由职工所在单位建筑和分配。建设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各级财政或企事业单位自筹,个人投资建房比重极小。1949—1979年,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房产部门)先后累计投资7 508万元,新建公产住宅面积 89.4万平方米,占市区住宅增长总面积的92.8%。同期,私人新建住房仅6.9万平方米,占7.2%。

  1979年后,住房建设资金的投入,虽然仍以福利制为主,但实行了一些改革措施,一些机关、企业采取私建公助的办法,一般个人投资70%,单位补贴30%,住宅归私有。有的实行公建私助,优先分给投资者住宅,分期退还投资。推行住宅商品化,由房产统建单位修建住宅,出售给单位,租与居民。由于国家宣布保障住宅私有权,干部、职工和居民买房、建房的积极性很高,许多职工将积蓄投入住宅建设。到1989年的 11年中,全民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累计投资58 362 万元,新建住宅 236.9万平方米,为全市同期住宅增长总面积的80.1%。私人住宅新增52.4万平方米,投资约7 860万元(每平方米造价平均150元计算),私人投资额占全市住宅建设总投资的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