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设施条件
第三节 设施条件
50年代以前建设的住宅,一般都是一室多用,睡眠、会客、学习、娱乐等都在一个屋内,厨房与门厅、过道通用。典型的旧式平房,多是三间房一明两暗,住2~4户,中间过道公用,兼作厨房。特别是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二层小楼,每房仅有一室,几户公用一个通道,作走廊兼厨房,室内既无上下水设施,又无取暖设备。
新中国成立后建的住宅,少数大中型企业的住宅楼条件略有改善,但面积仍很狭小。居民住宅均连脊成栋10间左右,每户用一间半或两个小间,独门独院,室内有自来水及火墙等设施。70年代,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宅速度逐渐加快。1979年以后,随着城市经济的振兴,住宅建设不仅数量大增,而且内部格局与室内设施均有明显改善。新建的住房,绝大部分为4~6层建筑,普遍采用单元式内楼梯,每户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在35~90平方米之间,分一室一厨、二室一厨、三室一厨。室内均有厕所、走廊(或方厅)、卫生间、封闭阳台以及集中供热等配套设施。这些新建住宅与70年代初建筑的住房相比,使用系数和居住系数降低20%左右,但居住条件却得到很大改善。
据市房产部门1985年对市区89 670户居民住房情况的调查统计:共有住房 336.6万平方米(不包括集体宿舍),平均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37.5平方米。其中已住上成套住宅的为20 317户,成套住宅户平均建筑面积为46.3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22.6%。1986年后建设的住宅楼,室内格局更加合理,户均建筑面积略有增加。到1989年末,市区住宅成套房屋已达33 553户,住宅成套率达到25.8%。
室内设施。1979年市区8.3万户居民中,有上下水及室内厕所的住宅仅有4 700户,占5.6%。到1985年末,市区89 670户居民中,厨房独用普及率为86.3%,比省内10 城市平均低1.2个百分点;自来水设施自用普及率为80.2%,比10城市平均高11.6个百分点;室内自用厕所及洗浴设施普及率为20.7%和2.3%,分别比10城市平均低2.1和0.9个百分点;取暖设施(不包括自建的土暖气)普及率为18.2%,比10城市平均低1.8个百分点。1986年后,成套住宅迅速增多,室内设施日趋完善。到1989年末,市内居民生活区室内上下水设施及独用厨房基本普及,室内厕所及统一供热取暖普及率约达30~40%;有洗浴设施的成套住宅为万户左右,普及率不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