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居住水平 1949年,市内住宅共65.9万平方米,非农业人口8.6万人,人均居住面积为3.26 平方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50年代每年平均新建住宅 3.4万平方米。平均每个城镇人口每年新增住宅面积 0.228平方米。但由于人口增长高于住宅增长速度,人均住房面积相对下降。到1960年末,市区人口增长1.8倍,而住宅建筑面积仅增长0.5倍,人均居住面积比50年代平均人均居住面积2.84平方米,减少0.92平方米,为新中国建立以来市内人均居住面积最低的年代。1960年后,住宅建设速度虽然不快,但由于城市人口压缩和控制,人均居住面积逐年有所回升。60年代,年均新建住宅1.6万平方米。平均每个城镇人口年新增住宅面积0.063平方米,实际人均居住面积为2.23平方米。70年代,年均新建住宅3.74万平方米,平均每个城镇人口年新增住宅面积0.166平方米,实际人均居住面积为2.58平方米。 80年代,城市经济振兴,住宅建设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多方筹资,年均新建住宅21.8万平方米,平均每个城镇人口每年新增住宅面积0.53平方米。到1989年末,市内住宅总建筑面积 433.9万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为244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从1979年2.68平方米增加到5.5平方米。其产权归属,市房产部门直管房屋为72.7 万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 16.8%;单位自管房屋273.9万平方米,占63.1%;私有住宅为87.3万平方米,占20.1%。
据1985年对市区8.9万户居民住房情况的普查统计: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6 668户,占总户数的7.4%;人均居住面积6~10平方米的21 319户,占总户数的23.8%;人均居住面积4~6平方米的30 022户,占总户数的33.5%;人均居住面积在2~4平方米的26 730户,占总户数的29.8%;人均居住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4 931户,占总户数的5.5%。 1986年以后,由于住宅的增加,户均人口继续下降,所以,到1989年末,全市总的居住水平比1985年明显提高,拥挤户和困难户进一步减少。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已由1985年的 31 661户减少到12 725户,尚占城市居民总户数的9.7%。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缺房户减少到738户,约占总户数的0.6%。
1985年末省内10城市住宅居住水平、居住系数比较 表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