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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质量等级

第五节 质量等级



  据1979年统计,市内共有住宅174万平方米。其中钢混结构占4.9%,混合结构占23.3%,砖木结构占50.6%,坯草结构及其他简易房屋占21.2%。80年代,多层建筑占新建住宅总面积的90%以上。1985年末,市内共有住宅345.3万平方米。其中钢混与混合结构房屋已达130.1万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37.4%;砖木结构房屋为146.9万平方米,占 42.8%,其它结构房屋68.3万平方米,占住宅总面积的19.8%。到1989年末,在市区 433.9万平方米住宅中,80年代新建的住宅约占60%,加上70年代后期兴建的一批混合结构住房,房屋质量完好或基本完好的占大多数,危房面积尚有3.6万平方米,约占住宅总面积的0.8%。在房产部门直管的72.7万平方米住宅中,1989年末质量等级的比例为:主体结构完好的一级房屋53.6万平方米,占54.7%;主体结构局部有轻微变形或破损,但不影响使用,属于基本完好的二级房屋为25.1万平方米,占25.6%;主体结构有局部变形或破损,并有发展趋势的三级房屋为12.9万平方米,占13.2%;主体结构已变形,影响使用,但无倒塌危险,有修复价值的四级房屋为5.1万平方米,占5.2%;主体结构已严重变形,并有局部倒塌危险的五级房屋为1.4万平方米,占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