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房产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佳木斯建镇以来各时期的房屋建设,均由政府的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民国时期,境内房屋由桦川县公署不动产登记所登记注册。沦陷时期,伪市公署内设有地政科,管理土地及不动产。1946年市政府成立后,设立公产管理局。1948年后先后改为房产公司和房产科,负责市区公产房屋管理、私人房产清查登记及换发证照工作。1956年,市房产科改为房地产管理处(1960年改为局),下设和平(现称东风)、佳西、长安(现称向阳) 3个城区房产管理所,分片对国直房产进行经租及维修管理。1969年,市房产部门增设公企房产管理所,专事企事业单位用房的经租管理。各单位自管房、拨用房以及私人房产,均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局)行使行政综合管理职能,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对房屋建设与拆迁进行宏观控制;对各单位和私人房屋的质量、安全措施以及与房产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房地产管理机构撤并频繁,人员变动不定,管理工作废弛。1973年7月恢复市房地产管理局机构,人员逐步归队。

1978年后,随着改革的深入,房产管理工作渐趋强化。特别是在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方针指导下,市政府及房产主管部门在建立健全地方法规的同时,陆续成立市房屋动迁安置办公室、房地产权管理处、房屋托管处和房地产交易所。1988年10月成立省内第一个市级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和房地产人民法庭。到1989年末,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13个科室,下属有房屋建筑开发公司,东风、向阳、佳西、公企 4个房产管理处,建筑材料供应处、建筑材料加工厂、房地局砖厂、房地产权管理处、房屋托管处、房屋交易管理所、建筑设计室等18个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事业单位。

  职工队伍。50年代初,房产科设有修缮股、总务股、征管股、水道股、地政股,固定职工57名。1956年改为房地产管理处后,下设4个房管所和1个工程队,固定职工到1962年末达到475名,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4名,建筑安装工人338名。1969年,职工1 431名,其中工程技术人员22名,技术工人500多名。70年代,固定职工人数基本稳定。1982年后,职工人数增加较快,到1989年末,固定职工达到3 259名。

房地产固定职工队伍
  表6—4 单位:人


  注:1987年末合同制工人为130名,1989年末为32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