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场交易
第三节 市场交易
70年代以前,房产交易活动多为私人之间的自行买卖,双方协商议价,成交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买卖价格无统一标准,私房卖给公家,往往高于市价。公家动迁私房,拆迁费一般亦比市价高出30%左右。个别私房主乘机设置障碍,抬价勒卡,从中渔利。1981年房产交易管理所成立后,市政府制定房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一切房产交易必须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评估作价,成交房屋及时办理证照更换手续。市政府还针对房屋交易中存在的弊端,两次下发文件,严禁全民与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私人房产,但实际上禁而未止。有些单位无力投资建房,不惜高价购买私房;有的明按评价,暗付高价,明暗差价要多出50%左右。1988年12月,市政府成立房地产交易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副市长负责,房地部门、各区政府以及金融、政法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随后颁布《佳木斯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组建4个房地产交易群众管理委员会,聘请40名居委会干部为群众监督清查员,对全市房产非法交易进行清查。到1989年末先后清查出房产非法交易5 257起,其中私与私交易 91起,公与私交易5 008起,门市房交易158起。市政府对上述非法交易,除加倍追收非法交易的管理费外,还对购房单位通报批评。为建立健全房产交易的正常秩序,1989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自筹资金 100多万元,修建一处房产交易大厅。开展以房地产交易为中心的商品房展销、房产抵押、拍卖、典当、吞吐、土地让渡、行情展示、搬迁服务、政策咨询、纠纷调解、中介服务、代购代销等业务。当年为10多个房屋开发单位办理商品房出售监证手续,为50多个企事业单位办理旧房出售给职工的产权转移手续,并办理私与私、公与私的房产交易231 起,房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初步建立。
租赁经营 1946年以后,公有房产除工商企业用房外,住宅均以低租金制分配给市民使用,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管理。凡属市房产部门直管房,根据市、区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推荐,优先分配给军烈属和社会救济户,然后是其他无房户。单位自管房多数按职工代表会通过的分房方案分配,首先解决无房户或住房拥挤户,其中工龄长、贡献大的职工和科技人员适当优先。
租金标准,公房由市物价部门根据房屋修理费和管理费两个因素核定。1946年 7月一等住宅每间(使用面积15~20平方米)月租金为25元(东北币),分 3个等级,各级差为5元。1947年1月改以实物核算计租,一等房每间月租小米8斤,级差各1.5斤。1948—1956年在房屋租金标准中增加折旧费,月租金普遍增长 1.5倍,以工薪分计租。1956年迄今,本着“以租养房”的原则,适当照顾人民负担,实行优质优价和按质论价的计租办法。新的租金标准包括基本租金、积点和设备租金 3个部分组成。每户房屋实收租金除基本租金、设备租金外,还根据房屋结构、外墙、内墙、房盖、顶棚、地面、门窗以及自然环境等不同条件,增减积分,确定积分租金系数。最好的住宅月租金为0.203 元/平方米,最差的平房月租金为 0.113元/平方米。国直住宅月租金平均为 0.132元/平方米。机关、企业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以上住宅租金标准。1989年末统计,市区居住公产房的居民约 7.8万户(不包括暂住非住宅房及借居户),户平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4.4平方米,平均每月房租费为4.5元。
国有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初期也以实物和工薪分计租。1954年后按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标准,最高者每平方米1.24元,最低者每平方米0.30元。1988年开始对新起用的公企用房,实行议价租赁,最高限价每平方米9元,最低租金标准为3元。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的租金标准,自1958年1月后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最高月租金为每平方米0.61元,最低0.20元。
1945年解放后,私房租赁仍沿用旧时租房者与房产主自愿协商的办法,确立租赁关系,但出租房屋的数量比解放前有明显减少。到1949年末,私人房产主共3 700多户,拥有房屋22 600多间,其中房产主自用约占30%,其余租赁给1万多户居民使用。1952年,市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佳木斯市私人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营房产的租金标准,并责成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私营房产的经租与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到1956年私房改造前,市内私人房产已增到7 112户,其中出租的房产为790户,出租房屋面积16.3万平方米,占私人房产总面积的38.6%。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大中型私营房产已归市房产部门统一管理,出租房屋减少到285户,经租面积为2.7万平方米,占私人房产总面积的 9.5%。80年代,私房出租明显增多。到1989年末约有 2 000户居民租赁私人房产,外加流入户,合计租赁私人房屋面积约7~10万平方米,占私人房产总面积的10%左右。
私房租金 50年代后,一般都参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有的凭房客自愿交纳。后因住房逐渐紧张,私房租金随之不断上涨。80年代前期,在市中心区租用一间私房需50元,而在城市边缘只需30元左右。1987年对城区1 404户私营房主进行调查,住宅月租金平均为 1.75元/平方米,非住宅每平方米最低4.16元,最高达24元。市政府为加强私房租赁的价格管理,于1988年颁布《佳木斯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对私营房产租金实行最高限价。非住宅租赁价格,根据房屋座落、地段、质量、设备、用途的不同,每平方米在3~9元之间浮动。住宅按砖混、砖木、简易三类房屋,其使用面积最高限价分别为每平方米2.41元、1.601元、1.366元。其租金构成按折旧费占39.3%,修缮费为44.1%,管理费和房产税分别占5.2%和11.4%。 私房租金价格虽有上述规定,但暗中抬高者仍不乏其人。
调换服务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职工部分居住公产房,尤其是居住单位自管房产者,如因工作调转、上班过远或其它原因需调换住房时,长期难以解决。1958年,房产部门贯彻为生产、生活服务的方针,增设房屋互换站,义务性地为承租公产房的住户调换房屋,但每年只办理房屋互换30—40户。80年代,房屋互换的管理与服务活跃,已成为调剂住房余缺,发挥房屋潜力,满足住户各自不同愿望的重要渠道。到1989年末已举办全市性房屋互换大会 7次,办理直接互换与连锁互换近千户,其中直管房屋之间的互换占85%;直管与自管的房屋互换占12.5%;自管房屋之间使用权的互换占2.1%;公产使用权与私产房的互换占0.4%。年平均实现住房互换125户,约占市区居民总户数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