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拆迁管理 市房产部门为保证房屋安全,对直管危旧房屋逐年进行鉴定,对危房及时进行拆迁和翻建,对自管房产则组织质量检查,对濒危房屋下达通知,限期拆除。本着“谁动迁,谁负责安置”的原则分别安置,房产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50年代和80年代,房屋动迁量较大。50年代拆除的国有房屋,均采取由建设单位在其附近建筑同等面积的住宅予以补偿。动迁私人房产,则先购买后拆除。动迁秩序较好。80年代,城市经济振兴,旧城改造突飞猛进,年平均动迁居民2 000户左右,拆除房屋面积约7万平方米。在前期一般由开发建设单位动迁、安置和给予补偿。但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往往发生争执,动迁秩序比较混乱。1985年专门成立房屋动迁安置办公室,统一管理建设单位资格审查、用地动迁、居民安置、补助、补偿等事宜,并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过去动迁安置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逐一解决。到1989年末共办理动迁地号174处,拆除危旧房32万平方米,动迁居民8 913户。动迁居民的安置、补偿等事宜,大部已按《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得到落实。房屋动迁安置工作逐步纳入程序化、法制化轨道,拆迁安置中的阻力和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1986—1989年动迁安置情况 表6—5 单位: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