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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业管理

第五节 行业管理



  市内的房产业管理,市房产部门自成体系,各自管房屋的产权单位,一般都设有专管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全市形成统一和分散相结合的行业群体。市房产行政部门过去长期偏重于对直属房产的经营管理,而对全市其它单位的自管房产管理较少。

1984年在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市政府为发挥房产部门行政职能作用,加强全行业的管理,制订一批地方性专业法规及配套政策,增设房产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1987年成立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举办房产管理各类人员培训班,开展自管房产单位联合检查评比活动,交流自管房产管理经验。

  1989年末,市房地局直接或间接统管的公产房共 804.5万平方米,其中市房地局的东风、向阳、佳西、公企4个房产管理处、13个基层房管所直接经营管理的房产为90.9 万平方米,占全市公产房总面积的11.3%,其余713.6万平方米,有2%的房屋为国拨房产,98%为企事业单位自有,市房地局间接管理。以上公有房产均执行同一的经营政策。产权归企业的自管房屋分3种情况:(一)由机关、企事业的房产处(科)直接管理,约占自管房产总面积的 90%;(二)有些单位购置的商品房,产权和经营管理归开发建设单位,使用权为购房单位,数量约占自管房产总面积的7%;(三)1987年市房产部门清理自管房屋,先后接收弃管房屋 20万平方米,其产权仍属原单位,由市房屋托管处经营管理,约占自管房产总面积的 3%。全市机关、企事业自管房产的单位,1989年末有800 多家。其中,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健全,技术力量较强,房屋修缮及时,房产档案资料齐全、准确,房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有佳木斯造纸厂、纺织印染厂、发电厂、省农垦总局、铁路分局、佳木斯电机厂、友谊糖厂、佳木斯军分区、佳木斯医学院、电业局等10个单位,所管房屋面积占全市自管房屋总面积的25%。机构比较健全,管理上基本良好,经营房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有140家,房屋面积约占自管房产总面积的30%。只有专兼职房管人员,无独立核算的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不完整,甚至程度不同存在弃管漏管现象的单位约600多家,房屋面积占全市自管房屋总面积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