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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房屋修缮

第六节 房屋修缮



  市房产管理部门直管房产的租金收入,在1950年以前全部上缴地方财政。其间急需修缮的房屋,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房产部门检验同意后,由承租人垫资维修,工料费逐月在房租中扣还。1951年后,市房产部门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并逐渐组成房产维修机构,开展房产修缮业务。

1956年,市房产部门下设3个房产管理所和1个维修工程队,实行处、所二级管理。市房地局负责平衡全局收支,制定国有房产年度修缮计划,检查指导基层所(队)的经营管理及服务工作。各房管所在年度计划指导下,实行管理、收费、修缮三结合,直接为用户服务。由于破旧简易房屋比例大,租金过低,财政投入的危房改造补贴有限,致使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数量持高不下,房屋质量等级普遍较低。截至1978年末,国直房产中,房屋完好率仅为41%,危房占16.3%,房屋失修失养严重。

  1979年以后,逐步进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实行政企分开,改革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一致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将局、所二级管理改为局、处、所三级管理。在经营上,将“以租养房”的单一管修机制改为开发与经租管理两条线。处级以下的经营单位中,实行企业化管理。1979—1989年,市财政对危房改造补贴投资累计仅300多万元,房产部门自行筹集资金近2亿元。11年中,国直房产总面积增长82%,改造危旧房屋33万平方米。到1989年末,虽然低租金制尚未改变,部分房屋失修失养现象仍然存在,但由于采取危房改造和综合开发相结合的办法,使房屋质量得到显著提高。现有的国直房屋,砖混结构所占比例已由1978年的3.4%提高到69.3%;砖木结构已由83.4%下降到29.3%;危房比例由16.3%下降到1.6%;房屋完好率从41%提高到77.4%。

国直经租房屋维修管理职责
  表6—6



国直房屋经租管理财务收支概况
  表6—7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