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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佳木斯设市前,镇内土地归桦川县不动产登记所管理。1937年建市后,伪市公署设地政科,负责市区土地划拨、换发土地证照等事宜。此时,市区占用的土地,除城市外围日伪军事设施用地及荒废的农田外,人口集中的市中心区约 1 000万平方米,即现环铁路线以内的旧市区。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国有土地由市政府土地委员会重新分配与划拨,土地交易、继承、分割以及契照更换等日常工作由市民政科地政股办理。1956年后城区设东风、前进、向阳、永红4个行政区,城区以外为郊区。从此,城市土地归属市房地局管理,郊区土地(包括全民与集体两种所有制)先后由农业局、土地局管理。 在实际执行中,城区土地征用审批与划拨,过去长期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掌管,土地清查、登记、建档、发照以及纠纷处理等,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房屋产权产籍一同管理。1984年,市政府决定设置佳木斯市房地产权管理处,隶属房地产管理局。对建筑用地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审批。进一步强化城区土地与房屋管理的政府职能,使土地划拨、产籍管理等日趋健全、规范,做到房产、地产两权同时确认,同时发证,一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