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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区土地

第二节 城区土地



  佳木斯设镇时,出放街基48 204方丈(约合53.6万平方米)。1917年,为防匪患,曾修筑城墙,将镇辖土地截为城墙内外两片,城内占地25.12万平方米,城外为18.26万平方米。1937年,伪满洲国将佳木斯镇升为省辖市,强征农田,将市区管辖范围扩展到90多平方公里。

1946年,人民政府为恢复和发展生产,将1 219万平方米适宜耕种的土地,分配给2 000多户居民耕种。其它国有土地,一部分无偿划拨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作为庭院及临时用菜地,一部分城市建设暂不用的土地租赁给市民。到1952年末,城区土地面积共 2 480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占94.6%;私有土地(主要是私人房基地)134万平方米,占5.4%。在国有土地中,除河流、道路、公用设施、公共绿地以及国直房产占用的土地外,无偿划拨给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基地为5.5万平方米,租赁给市民做房基地的约20万平方米;有161万平方米农田,由机关部队、学校无偿使用,做临时菜地的占64%,租给市民耕种的占36%。

  1953年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以后,城市工业迅速发展,城区闲置的土地被逐步开发利用。市区东、西两侧和东南部规划为工业区,每年征用部分郊区的土地做为建设用地,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到1989年末,市内4个行政区的管辖范围,东临郊区松江乡,西至郊区四合村,南达四丰山水库,北至松花江的柳树岛。总面积为1 2 640万平方米。 建成区的土地面积已达5 130万平方米,占城区总面积的40.6%,比1949年增长1.1倍。其中,城市房屋及庭院使用土地面积为2 786万平方米,占建成区面积的54.2%;江河、道路、园林、绿地占用面积为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