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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交易租赁

第三节 交易租赁



  解放前,市内土地除公共设施占地和军政机关用地外,房基地和农田均为私有,自由买卖。解放后,城区土地均收归国有,由政府主管部门无偿划拨,租赁给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不准随意转让或交易。私人的地产(主要是房基地)可随同房产办理继承、转让或进行产权交易。

1956年,城区土地全部实行国有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占用的土地,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一律为长期无偿使用,税务部门按规定收缴土地税;私产房基地(包括庭院)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0.0525元的标准收缴土地使用费,税务部门免收土地税。 从1985年1月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区私有房产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改为:一类中心区每年每平方米0.24元,二类边远区减半。到1989年末,土地使用费收入年均20万元左右。

  自城区土地国有化后,土地产权交易本应随之终止,但因私有房产和私产交易依然存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交易仍隐蔽进行。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临街房屋、临街无照棚厦纷纷装修,土地使用权随同房屋一起出租、转让的现象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