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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行政管理



  1937年,伪市公署工务科内设建筑股,管理土木建筑。1939年,伪市公署设立建筑局,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管理。1940年 5月发布《土木建筑业统制法》,排挤与限制中国人办建筑业的发展。

  1946秋,市政府工商服务股对建筑业进行登记管理。1949年,市政府成立建设科,行使建设工程的规划和审批职权。公营建筑企业归属市企业公司,各建筑合作社归属市联社,私营建筑企业由所在区管理。

  1951年市政府成立基本建设委员会,对全市建筑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职责为统一掌握施工能力,平衡分配施工任务,组织劳动力调配,检查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于1959年 1月成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与市建筑工程公司合署办公,政企合一,负责建筑企业的行政管理。1977年10月成立市基本建设委员会,直接领导第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并对全市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

  1979年后,市建委制定颁布各种有关设计、施工方面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1980年制定《佳木斯地区建筑材料预算价格》,1981年颁布《佳木斯市建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3 年制定《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佳木斯单位估价表》,1984年制定《佳木斯城乡建筑工程设计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5年制定《佳木斯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的通知》,1986年颁发《佳木斯市加强基本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的通知》,1986年颁发《佳木斯市加强基本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城镇建筑施工场地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颁发《佳木斯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制定《佳木斯市关于外地劳务人员来佳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办法和规定,对加强建筑市场和建筑企业的管理,推动企业改革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6年后,建筑市场曾一度出现混乱,市建委对建筑市场进行整顿。共查出无证设计21项,设计单位出卖图章15项,超范围设计11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事故1 起,无证施工一起,分别进行了处理。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对建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定级,将好的保留,差的降级,注销52家施工企业的施工资格。1988年,建筑物资供应紧张,原材料涨价,资金缺口大。市建委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压缩固定资产投资的指示精神,保证计划内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并优先安排施工力量。同时,采取措施,对市内固定资产投资加以控制。1989年,由于国家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筑企业的施工任务严重不足。市建委对工程项目、工程计划、设计图纸、建设资金及工程合同进行审查,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同时严格控制跨区施工,支持本市施工企业的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