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计报表
第二节 统计报表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实行计划管理。1949年,市区全民、集体、私营企业共计69个,工业总产值1 824万元;市郊耕地面积44.5万亩,当年实播44.06万亩,其中粮豆薯播种面积占95%,蔬菜和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占3.6%,农业总产值为1 442万元。农轻重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为:47.7:23.7:28.6。
1950—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计划重点是大力发展工业,增加国营企业实力;扩大郊区耕地面积,提高农作物产量;相应发展教科文事业。3年间,全市基本建设总投资2 747万元,其中用于工业84.9%、农业0.1%、教科文事业7.5%。生产性投资与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为84.2:15.8。至1952年,市区工业企业增至115个,全年工业固定资产原值增至5 478万元;郊区农作物播种面积达49.7万亩。与1949年相比,市区工业总产值增长 2.5倍,郊区农作物播种面积扩大12.9%,粮豆薯总产量增长37.8%,农业总产值增长 39%。种植业与多种经营比例为81.8:18.2。农轻重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为26.9:37.5:35.6。各类学校比1949年增加11所,在校生总数增长37%。医院减少9所,床位增长3.5倍。
1953年开始执行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主要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初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及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这一指导思想,1955年 3月编制《佳木斯市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简表》,1956年初在此基础上重新修订编制《佳木斯市发展地方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计划原则是“基建第一、生产第二”,重点落实国家立项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服务设施。促进农业、手工业及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计划执行结果:5年累计基本建设总投资1.9亿元,比经济恢复时期投资总额增长5.9倍。其中用于造纸厂、铜网厂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1.48亿元,占基建投资总额的78%,占工业总投资的92.8%。生产性投资与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为87.4:12.6,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年均 84.6%。工业方面,国家立项的重点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一批地方中小企业亦相继扩建、改建投产,工业生产能力大增。1957年,市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54亿元,比1952年增长5.5倍。 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发生重大变化,农轻重比例调整为11.2:50.4:38.4。市区由以农业为主的消费性城市发展为具有初步工业基础的新兴工业城市。同时,顺利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至1956年,私营工业全部按行业实现公私合营,个体手工业大部分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工业及地方国营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57.年的88.45%增至90.40%。商业方面,私营经济由1952年的29.81%降至6.03%。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亦基本完成,99%的农户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此,社会主义公营经济成为佳木斯市城乡的基本经济成分。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良好。除农业因灾年歉收及工业征用地挤占耕地等因素而使个别指标未完成计划外,其它战线均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指标。其中工业提前1年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商业方面,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五年计划指标为5 430万元,计划年增长速度6.3%,到1957年末,实际完成社会商品零售总额7 126万元,实际年增长15.1%,分别超计划的28%和7.6%;邮电业,邮电业务总收入五年计划指标为292.8万元,实际完成299万元,超计划的2.1%。 文教卫生方面,1957年,中小学生总数达 3.2万人,学龄儿童就学率达82.1%,分别比1952年增长1倍和10.4%;医院床位1 528个,医务人员1 589名,分别为1952年的2倍和2.5倍。
1958年开始实施《佳木斯市地方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全面规划(草案)》。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规划指导思想是“大干”、“快上”、“高指标”、“高征购”、“全面跃进”。规划原则是“在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条件下,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规划工业方面,以重点发展机械工业、有机合成化学工业及建材工业为主,积极发展钢铁工业和燃料工业,相应发展轻工业和食品工业。计划5年内新建、扩建中小型企业480个,计划至1962 年实现地方工业总产值6.4亿元,超过农副业总产值的7.75倍。农业方面,计划3年实现农业发展纲要各项指标,两年基本实现“十化” (水利化、机械化、电力化、农村工业化、化学肥料化、优良品种化、多种经营化、绿化、卫生化、文化科学技术普及化)。计划至1962年末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达3.9万公顷,比1957年增加28%;每公顷单位面积产量粮食 6 288公斤、大豆4 000公斤、蔬菜7 500公斤,分别比1957年提高44.2倍、27.8倍和 11.4倍。计划农副业总产值达7 333万元,提存公积金1 339万元,分别较1957 年提高7.49倍和29倍。商业方面,计划至1962年社会商品购买力达1.1亿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1.02亿元,分别较1957年提高54.72%和55%。教育方面,计划一年内扫除青壮年文盲、普及中小学教育.3年普及全民教育。其它如卫生、文化、体育、城市建设、财政金融及劳动工资等方面亦定出一系列高指标。计划实施结果: 1958—1960年的3年间,全市基本建设投资额高达2.04亿元,比“一五”时期投资总和还多 7.7%。其中以钢铁为主的重工业投资占投资总额的73.2%。各行业大兴土木,纷纷建设各式高炉及“小土群”工厂。因基建投资规模过大,资金及原料不足,导致工期长、投资效益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降至57%。由于盲目发展重工业,尤其是钢铁工业,致使轻工、维修等行业发展受阻,三分之一的工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亏损严重。1960年,重工业产值比上年增长72.7%,而轻工业产值仅增长8.4%。农轻重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为2.7:46.3:51,与1957年相比,农业、轻工业所占比例分别下降8.5%和4.1%,重工业所占比例则陡增12.6%。重工业产值虽高,却未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原因是以钢铁为主仓促上马的重工企业大多原料不足、设施简陋、技术力量薄弱,导致产品质量低劣,无销路,资金周转不畅,生产难以为继,企业濒临倒闭。生产与建设双双失调,市区经济陷入困境。农业方面,除1958年农业产值实现 2 554万元,比上年增长52.3%以外,其余年份均持续下降。至1961年,粮豆薯单产每亩降至52.5公斤,总产量仅865万公斤,解放初期,统计机构成立以前,反映国民经济总体情况的基本统计报表和临时所需统计资料,由市政府临时指定有关业务部门承担。如:《国营工商业月报表》由各企事业单位填报;《固定私营商业月报表》及《私商批发物价变动旬报表》由市工商科负责填报;《国营批发物价指数月报表》及《零售物价指数月报表》由东北银行佳木斯支行代为填报。因无专职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统计工作较为混乱,漏报、迟报、误报现象时有发生。“一五”计划期间,随着经济建设的全面展开,统计业务量逐渐加大,市统计机构成立后,开始逐年编制《佳木斯市国民经济统计年报》,对国营工业及基本建设单位实行统计报表双轨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定期报表制。定期向上级统计部门提供市内有关清产核资、合营改组、推行定息及农村合作经济等专项资料。1954年开始,市统计科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物价指数月报表》。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令出多门,管理混乱,各部门滥发滥制统计报表,统计监督失控,统计工作质量下降,正常秩序被破坏。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全面整顿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严格统计纪律,强化统计监督。对“大跃进”期间编制的主要统计报表重新复查核实,压缩水份,去伪存真。1962年3月,市统计局制定《佳木斯市调查统计报表管理方法》,严禁滥发滥制统计报表。1963年,根据国务院《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对全市统计报表进一步进行清理,对实际执行中的540种统计报表,废止138种,其中由上级部门制发的117种,市直各部门制发的21种。此后统计部门将检查、审批和管理统计报表列为经常性工作。这一时期,除常规统计报表外,新增代食品、小商品、公社生活、压缩城镇人口、工业生产战线评比及整顿机构编制的统计。为加强农村统计,市统计局在郊区农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立三级农业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统计监督检查及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均转入正常,统计报表差错率明显减少,统计工作质量有所提高。1963年在全省统计工作评比中,佳木斯市工业电讯快报及农业年报均获第一名。“文化大革命”初期,统计工作废止。1972年《全国统计会议纪要》下发后,统计工作逐步恢复。1973年重新确立统计报表制度。
1978年以后,为适应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计工作逐步转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颁布后,统计管理体制更趋完善。1985年,市统计局成立法规科,建立统计执法检查队伍,开始对市内各单位统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虚报产值、拒报年报的单位进行立案处理。1987年市统计局被评为全国统计工作先进单位。1989年在全省统计工作评比中,工业、农业、财贸等 8大类基本统计均进入前三名,年内共完成各种基本统计报表200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