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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统计调查

第三节 统计调查



  新中国成立初期,统计调查主要是按上级统一部署,在全国性统计调查的区域内,进行统计调查工作。50年代参与的调查有:1954年,全国私营工业和手工业普查;1955年,全国私营商业普查、全国职工普查、全国物资库存普查、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收入分配普查;1956年,全国工资普查、全国国营企业库存钢材普查;1959年,全国用油设备和耗油情况普查等。

60年代,统计部门改变单一的全面调查模式,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1960年开展统计调查51项,其中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的36项,典型调查方法的15项。1962年 4月首次建立城市职工家计调查点93个,年内因人员变动而撤销。1963年建立农村经济调查点,采用等距抽样实割实测等典型调查方法,开展农作物秋收产量预计、全年收入分配预计及社员家庭收支等调查。1964年7月参与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按规定的9项指标完成市区内普查任务。

  1978年以后,统计调查任务增多,1980年对市区 1 000户职工家庭进行一次性调查,并重建职工家庭生活调查点110个。1982年参与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完成普查项目19 项,首次采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1984年组建城市抽样调查队,在市区设立调查网点40个,指定调查商品 300种,坚持常年进行市场物价及职工家计调查。1985—1987年参与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对全市县区及市直 1 705个独立核算的全民、集体工业企业,进行规定项目的调查。这次调查因数据差错率低、资料开发利用及档案管理较好,市统计局荣获国务院工业普查领导小组颁发的金杯奖。同年,在人口抽样调查和残疾人抽样调查中,亦以数据准确、呈报及时而获省先进单位称号。1988年承担国家核算办‘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试点和工业产品价格指数试编工作。1989年着手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筹备工作,组织建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及计算站,抽调培训普查工作人员万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