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1910年(清宣统二年),佳木斯镇26家商号联合成立商务公议会,负责行业管理。民国时期,商会改为桦川县商会佳木斯分会。商会设有武装商团,维护市场治安。日伪统治时期,工商业民间组织为商工公会。伪市公署实业科主管工商行政事项,警察署经济保安科管理市场。日伪军、警、宪、特均直接插手控制监督旅店业、饮食业等特种行业。日伪统治后期,加紧对工商业的统制,实行“经济组合”,垄断生产、生活资料,致使大批民族工商业破产倒闭。
解放后,市政府贯彻保护与发展工商业的经济政策,恢复和开辟集市贸易市场,扶助私营工商业,创办和发展公营和合作企业,促进工商业迅速恢复与发展。对稳定物价,繁荣市场,安定人民生活,支援解放战争,起到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实施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维护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1956年初,全面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在1958—1978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左”的错误政策。个体经济几度被取缔,自由市场被关闭,人民之间的经济交换关系均被视为资本主义行为。市场越管越死,流通渠道越卡越窄,经营形式单一,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脱离了人民生活的需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方针指引下,重点转向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陆续制定和实施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繁荣商品市场,活跃物资交流的政策和措施,使公有制为主体,集体、个体经济为补充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得到全面发展。商品日益丰富,买难卖难、吃难住难、乘车难、修配难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既促进生产、便利群众,也为劳动就业、增加国家财税来源开辟了新的途径。与此同时,为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相继建立健全企业登记、商标广告、经济合同等方面管理的法规和制度。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开展经济监督,清理整顿各类公司,取缔非法经营;进行经济检查,协调经济关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制造运销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为整顿经济秩序、经济环境,促进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