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登记管理
第四节 企业登记管理
民国时期,工商业登记由镇商会掌管。日伪统治时期,工商业登记管理由伪市公署实业科承办,经营石油、面粉、盐等重要商品须得专卖局核准发照。旅店业、饮食服务业则须由伪警察署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民主政府成立后,1946年 7月进行首次工商企业登记,计有私营工厂372家,私营商店575家。到年底,私营工业达到850 家,资金248 万元(折人民币,下同);私营商业(含摊贩)达到1647家,资金86万元。1949年重新对工商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年底,工业达到 1 124家,资金2 179万元;商业1 957家,资金 1 895万元。1950年贯彻政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后,逐年进行普查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掌握企业开业、歇业情况,对私营工商业进行行业调控,发展短缺行业,限制过盛过多行业。到1952年,私营工业有1 058户,较1949年减少6.2%;私营商业1 742户,较1949年减少12.3%。1954年停办私营工商企业登记。
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后,企业登记重点转向集体企业。1962年制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63年市政府发出《关于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对全市各国营单位办的集体企业进行复查,核准商业、粮食、工业、手工业、饮食服务业、文教卫生、交通运输、供销合作等集体所有制企业791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废止。1979年 8月重新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到年底,共登记企业 615户,从业人员90 657人,资金总额83 731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63户,大集体所有制企业116户,小集体所有制企业 336户。同时,建立经济户口,掌握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围。1981年重点对86户商业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根据市场需要、经营状况、执法情况,确定保留59户,取消15户,处理12户。相继对旅店业、旧货业、印刷刻字业以及招待所等特种行业也进行登记管理。
在各行各业大办商业浪潮中,市区先后 3次对各类商业公司、商店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第 1次,1985年以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为主,清理整顿各类公司、中心、商行1 205户,21 397人,吊销营业执照329户,降格249户,保留企业627户,同时核发新办企业2 448户。到年底,全市登记国营、集体、乡镇、合营企业14 939户。第2次,1988年仍以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为主,清理整顿各类公司 1 058户。对97户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所办企业,责令停业19户,与党政机关脱钩78户,改变隶属关系14 户,改变经营范围149户,保留159户。同时立案查处各种经济违法案件195起。到年底,全市登记国营、集体、乡镇、合营企业6 743户。第 3次,1989年以清理整顿违法经营为主,清理整顿各类公司1 081户。撤销270户,与其它企业合并9 户,降格128户,保留674户。在整顿中,对 59户政企不分的公司,变为企业的22户,变机关的8户。对党政机关办的49户企业全部予以撤销。对189户假集体企业全部吊销营业执照。到年底,全市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1 488户,集体所有制企业5 010户。其中乡镇企业427户,合营企业15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