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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管理 50年代,多为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工商、商商之间的经济合同,大部分被计划调拨、计划分配所代替。1962年进行经济调整,恢复经济合同和合同管理。但管理制度不健全,合同约束力不大,大多流于形式。1966年,经济合同始由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979年,市政府发出《开展工商、农商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在市区内全面推行经济合同制。

  1983年,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市政府发布《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制定经济合同管理、鉴证、印鉴使用等有关规定,翻印《经济合同法》 3 000册,举办经济合同法学习班25期,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委员会264个,合同管理小组 57个,配备管理人员1 486人,初步形成了合同管理网络。经济合同制在全市迅速得到推行。

  1985年,市政府制发《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部门补充制定有关合同文书、合同鉴证等方面的具体办法,选编近 4万字的《经济合同问答》,为企业提供各种合同法规和辅导材料1万册,举办学习班21次,培训合同管理和办事人员 5 000人,接待咨询1 000人次。到1985年底,全市有5 728个企业推行了经济合同制,占企业总数的 84%。签订各类经济合同29 436份,总金额19 449万元。合同履约率为85%。

  1987年以后,经济合同管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先后制定粮食订购、蔬菜订购、企业承包租赁等专项合同管理办法。并对 300多个企业的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和处理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企业45家。同时,在全市开展“重合同、守信誉”活动。1987年,市政府命名首批“重合同、守信誉”企业13个,1989年增至21个。

  经济合同仲裁 1983年以前,市工商行政部门只受理商商、工商、农商之间及商业部门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其它各类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按合同隶属关系及合同涉及业务范围,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仲裁处理。由于实行多头仲裁的管理体制,发生问题往往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1983年 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翌年成立市、区两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划分受理范围。市受理10万元以上纠纷案件,区受理10万元以下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案件,本着先行调解的原则,经调解无效,则作出裁决。1985—1989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164件。其中调解处理127件。占77.9%;仲裁处理8件,占5%。

合同仲裁情况
  表8—3 单位:件: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