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经济监督检查 解放战争时期,市政府为稳定金融物价,抑制通货膨胀,打击投机商人的不法活动,于1949年制定出《私营工商业暂行条例》,对投机倒把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查处违法私商,使非法经营活动受到遏制。抗美援朝期间,不法商人乘机大肆进行投机违法活动,扰乱市场、金融。经过1952年的“五反”运动,有效地打击了不法商人违法行为(详见第三节)。
1958—1959年,一些私人商业不法行为又有所抬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查处抢购套购统购统销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案件151起,其中缴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18家,给予刑事处分 6人。1960年后连续三年经济严重困难,物资匮乏,国家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实行凭证限量供应。一些不法分子趁机猖獗起来。市政府为打击私商的违法行为,制定《关于城乡居民若干经济活动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对在职干部家属搞家庭副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划清正常活动与投机倒把的界限。在车站、码头、公路要道路口设立物资检查站,控制投机倒把物资外流。1966年上半年,市工商行政同税务、银行部门建立配合协作制度,继续深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1979年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方针,一些投机分子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利用社会上不正之风,内外勾结,倒卖国家重要生产资料、紧俏商品、金银等。公营单位投机倒把违法案件增多,万元以上的大案上升。经济监督重点逐渐转向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1980年制定《关于投机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手续制度的规定》,对受理和处理案件的权限作了具体规定。1981年确定以打击倒卖外货和金银,打击倒卖木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从速查破大案、要案为重点。全年查处投机倒把、走私案件142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9起,收缴罚没款39.6万元。1983年查处倒卖木材案件13起,木材总量7 290立方米;倒卖钢材案件37起,钢材总量4 810吨;查获倒卖原煤60吨、柴油60吨、黄金254克、白银425克、手表3.3万只,非法交易额共474.6万元。 1985~1989年经济监督重点为:倒卖重要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和走私贩私活动。5年间共查获经济违法案件765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44起,收缴罚没款196.4万元,为受害者追回损失金额615万元。 同时,查获违法经营的钢材、汽车、汽油、化肥、木材、粮食、手表、电视机、录音机等大量物资,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5—1989年处理投机倒把案件表 表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