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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价管理

第四章 物价管理


  民国年间,境内实行自由价格。各类商品按市场供需自由贸易,价格随行就市,起落频繁。其中粮价变动尤甚,经常一日数变。此外,货币混乱,钱法毛荒,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物价稳定。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巩固其殖民统治,便于掠夺物产,保证军需供应,采取强制手段平抑物价。尤其是1937年以后,伪满洲国政府相继发布《暴利取缔令》、《物价及物资统制法》等,制订推行公定价格,不断扩大定价范围。至1940年,从钢材、水泥、机械配件等重要生产资料到粮食、副食品、药品、被服等重要生活用品乃至大部分日用小商品均执行公定价格,并实行配给制。1941年7月28日,伪政府发布《价格临时措置法》,强行冻结物价。 此后至1945年间,市场日益萧条,有价无货,供需矛盾不断加剧,导致黑市交易猖獗,价格暴涨,民不聊生。

1945年日本投降后,市场恢复自由价格。由于战时物资短缺,商品流通不畅,加之投机资本钻营,市场物价飞涨。民主政府为保障广大市民生活,积极组织力量兴办消费合作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经营布匹、食品、日用百货等生活必需品。国营土产公司成立后,直接从农村收购粮食,并将原粮购销差价控制在5%之内,平价供应市民。1947 年,市区共有区街合作社40余个,年内供应粮食300多万公斤,豆油18.5万公斤,仅此两项即减少市民支出 8.3亿元(东北币)。1948年9月,市内公营企事业单位开始执行工薪分制,使职工生活免受物价起落影响。1949年初,私营业主大量向南岔、伊春林区贩运粮食及日用品,市场物价直线上升。民主政府立即采取销售公债、回笼货币、控制粮源等措施抵制抢购倒运,同时坚持平价供应市民粮食。1949年春,大米、面粉、小米的售价:国营土产公司售价每市斤分别为 4 800元、16 000元及2000元,合作社售价分别为5 000元、18 000元及2 100元,私营业主售价分别为5 600元、19 000元及2 500 元(东北流通券)。国营售价平均低于私营售价17%。

  新中国成立后,市政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一财政经济、控制物价、稳定市场的方针政策,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市场物价日趋平稳。1956年以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全面形成,主要商品均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市管商品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市场物价呈现长时期相对稳定的态势。这对保证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活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进入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国家对价格体系进行全面改革,在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的同时,允许多种价格形式并存,改变了长期固定单一的计划价格模式。各种商品及非商品收费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浮动,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