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四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 1946—1955年,物价工作先后由市政府财经科、实业科、工商科(局)兼管,1956年10月,市商业局设物价科。1958年12月成立市物价管理处,1959年 6月改为市场物价管理局。1962年11月增设市物价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市场物价管理局。“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机构撤销,其业务先后由合江地区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和工商局管理。1973年恢复市建制,市计划委员会内设物价科。1979年1月重新组建市物价局。1984 年增设市物价检查所、物价研究所及农产品成本调查队。1985年,合江地区物价局并入市物价局,下设综合、农价、工价、非商品收费、人事、监察等科室及检查所、研究所、成本队。1989年增设价格调整基金办公室。年末共有行政科室9个,所属事业单位4个,工作人员91名。其职能是负责市区及所属县(市)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定价、调价通知;按照规定制定主要商品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调拨供应价;处理各部门间的价格争议,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物价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与调整全市工农业产品价格及非商品收费标准。
定价权限 根据国家对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凡一二类农副产品购销价格、重工业产品、一二类轻纺工业品价格及交通邮电、医疗等重要非商品收费标准均由国家和省分级制定。三类农副产品、三类轻纺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及国家、省限管外的非商品收费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制定。1960年,省物价部门编制省管以上农副产品及工业品目录,目录外商品由地、市、县分管。1963年6月2日,市物价委员会制定《佳木斯市物价分级管理办法》,编制市管商品目录,具体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1967、1974年,因管理权限略有变动,先后两次制发《佳木斯市物价管理试行规定》。1978年以后,随着价格体系改革的深入,国家在不断缩小计划管理品种范围的同时,层层下放价格管理权限。1986年,省向市、县一次下放统管商品3类104种。1987年,市物价局制定《佳木斯市、县地产工业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其中市管部分包括食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针纺织品、医药、建材、化工等8类82种。1988年,市物价局将市管的轻工业品12种、重工业品 5种下放给所属县(市)管理。至1989年,由市物价局定价的商品及非商品收费计131种。其中经营性收费65种,事业性收费 26种,行政性收费3种,市场调节收费37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