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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价格调整

第二节 价格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市场物价以计划价格为主。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及非商品收费,均由国家直接制定和调整。各地区根据国家规定的差价原则,具体实施。40年间,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整幅度最大。1953年,国家开始对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年内市区大豆、高粱、玉米、水稻、谷子5种原粮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4.78%。1956年,绿豆等 5种小杂豆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3.19%,大麦等 7种小杂粮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2.14%。1958年,高粱、玉米、谷子、大豆等4种原粮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2.30%。统销价格未动,国家对部分农副产品实行补贴销售。1960年前后,受自然灾害影响,粮食及经济作物大幅度减产。1961年,国家为鼓励农民多交粮,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全面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6种主要原粮平均提高27.33%,13种小杂粮平均提高50·05%,13种小杂豆平均提高58.2%。超购部分加价10%。统销价格未动,所有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全部倒挂。以大豆、小麦、水稻、玉米、高粱、谷子6 种主要原粮计算,市区每百元销售额中即有国家纯价格补贴 17.67元。1965年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与统购价格持平),国家相应给城乡职工每一家庭人口每月粮价补贴0.29元。 1966年,购销价格同额提高,6种主要原粮提高24.26%,8种小杂豆提高17%,9种小杂粮提高18.67%。粮价补贴每人增至0.64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产品购销价未做大的调整。1979年,国家再次全面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6 种主要原粮平均提高19.7%,8 种小杂豆平均提高22.92%,9种小杂粮平均提高26.34%。统销价格未做调整,再次出现购销倒挂。 市区每百元原粮销售额中,有国家纯价格补贴27.81元。1984年,国家取消粮食定购基数,实行固定比例加价收购, 6种主要原粮比例收购价平均较传统价格提高24.41%。因统销价格未动,市区每百元原粮销售额中国家纯价格补贴增至71.15元。1985年,市区6种主要原粮收购牌价与1949年 10月比较平均提高510.82%;与1957年比较提高 217.67%,而统销价格仅提高60.19%。其间差额及粮食部门的经营费用均由国家补贴。生活必需工业品及主要副食品,在1966年以前曾做过部分调整。其中以猪肉、烟酒、棉织品、煤炭等调整次数较多。1967—1977年间物价基本冻结。1978年以后,为改变物价长期冻结所形成的不合理状况,开始对各类商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1979年11月提高猪、牛、羊肉、禽、蛋、菜、鱼、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同时为职工加发价格补贴,每人每月8.5元。1983年,棉织品价格上调,涤纶化纤品价格下调。二者比价由 1:25缩小至1:1.4。至1984年,统配煤、烟酒及铁路、水路运价均有上调。同时三类工业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1985年后又先后放开生猪、猪肉、粮油购销价格及自行车、电冰箱、收录机、黑白电视机等 7种工业消费品、13种名烟名酒与水泥、红砖等部分建材价格。钢材等生产资料价格普遍实行双轨制。执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议价和集市贸易自由价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多。此类商品价格升降由市场调节,随行就市,国家不做指令性调整。1989年治理整顿经济环境,继续深入价格体系改革,国家对市场物价实行宏观调控,限定物价上涨幅度,制止滥涨价、滥收费现象。